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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書》卷二十四下·食貨誌第四下(4)

齊相蔔式上書,願父子死南粵。天子下詔褒揚,賜爵關內侯,黃金四十斤,田十頃。布告天下,天下莫應。列侯以百數,皆莫求從軍。至飲酎,少府省金,而列侯坐酎金失侯者百餘人。乃拜蔔式為禦史大夫。式既在位,見郡國多不便縣官作鹽鐵,器苦惡,賈貴,或強令民買之。而船有算,商者少,物貴,乃因孔僅言船算事。上不說。

 漢連出兵三歲,誅羌,滅兩粵,番禺以西至蜀南者置初郡十七,且以其故俗治,無賦稅。南陽、漢中以往,各以地比給初郡吏卒奉食幣物,傳車馬被具。而初郡又時時小反,殺吏,漢發南方吏卒往誅之,間歲萬餘人,費皆仰大農。大農以均輸調鹽鐵助賦,故能淡之。然兵所過縣,縣以為訾給毋乏而已,不敢言輕賦法矣。

 其明年,元封元年,蔔式貶為太子太傅。而桑弘羊為治粟都尉,領大農,盡代僅斡天下鹽鐵。弘羊以諸官各自市相爭,物以故騰躍,而天下賦輸或不償其僦費,乃請置大農部丞數十人,分部主郡國,各往往置均輸、鹽、鐵官,令遠方各以其物如異時商賈所轉販者為賦,而相灌輸。置平準於京師,都受天下委輸。召工官治車諸器,皆仰給大農。大農諸官盡籠天下之貨物,貴則賣之,賤則買之。如此,富商大賈亡所牟大利則反本,而萬物不得騰躍。故抑天下之物,名曰?平準?。天子以為然而許之。於是天子北至朔方,東封泰山,巡海上,旁北邊以歸。所過賞賜,用帛百餘萬匹,錢、金以巨萬計,皆取足大農。

 弘羊又請令民得入粟補吏,及罪以贖。令民入粟甘泉各有差,以復終身,不復告緡。它郡各輸急處。而諸農各致粟,山東漕益歲六百萬石。壹歲之中,太倉、甘泉倉滿。邊余谷,諸均輸帛五百萬匹。民不益賦而天下用饒。於是弘羊賜爵左庶長,黃金者再百焉。

 是歲小旱,上令百官求雨。蔔式言曰?縣官當食租衣稅而已,今弘羊令吏坐市列,販物求利。亨弘羊,天乃雨?久之,武帝疾病,拜弘羊為禦史大夫。

 昭帝即位六年,詔郡國舉賢良文學之士,問以民所疾苦,教化之要。皆對願罷鹽、鐵、酒榷均輸官,毋與天下爭利,視以儉節,然後教化可興。弘羊難,以為此國家大業,所以制四夷,安邊足用之本,不可廢也。乃與丞相千秋***奏罷酒酤。弘羊自以為國興大利,伐其功,欲為子弟得官,怨望大將軍霍光,遂與上官桀等謀反,誅滅。

 宣、元、成、哀、平五世,無所變改。元帝時嘗罷鹽、鐵官,三年而復之。貢禹言?鑄錢采銅,壹歲十萬人不耕,民坐盜鑄陷刑者多。富人臧錢滿室,猶無厭足。民心動搖,棄本逐末,耕者不能半,奸邪不可禁,原起於錢。疾其末者絕其本,宜罷采珠、玉、金、銀鑄錢之官,毋復以為幣,除其販賣租銖之律,租稅、祿、賜皆以布、帛及谷,使百姓壹意農桑?議者以為交易待錢,布、帛不可尺寸分裂。禹議亦寢。

 自孝武元狩五年三官初鑄五銖錢,至平帝元始中,成錢二百八十億萬餘雲。

 王莽居攝,變漢制,以周錢有子母相權,於是更造大錢,徑寸二分,重十二銖,文曰?大錢五十?。又造契刀、錯刀。契刀,其環如大錢,身形如刀,長二寸,文曰?契刀五百?。錯刀,以黃金錯其文,曰?壹刀直五千?。與五銖錢凡四品,並行。

 莽即真,以為書?劉?字有?金?、?刀?,乃罷錯刀、契刀及五銖錢,而更作金、銀、龜、貝、錢、布之品,名曰?寶貨?。

 小錢徑六分,重壹銖,文曰?小錢直壹?。次七分,三銖,曰?幺錢壹十?。次八分,五銖,曰?幼錢二十?。次九分,七銖曰?中錢三十?。次壹寸,九銖,曰?壯錢四十?。因前?大錢五十?,是為錢貨六品,直各如其文。

 黃金重壹斤,直錢萬。朱提銀重八兩為壹流,直壹千五百八十。它銀壹流直千。是為銀貨二品。

 元龜岠冉長尺二寸,直二千壹百六十,為大貝十朋。公龜九寸,直五百,為壯貝十朋。侯龜七寸以上,直三百,為幺貝十朋。子龜五寸以上,直百,為小貝十朋。是為龜寶四品。

 大貝四寸八分以上,二枚為壹朋,直二百壹十六。壯貝三寸六分以上,二枚為壹朋,直五十。幺貝二寸四分以上,二枚為壹朋,直三十。小貝寸二分以上,二枚為壹朋,直十。不盈寸二分,漏度不得為朋,率枚直錢三。是為貝貨五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