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條例實施細則解讀
壹、房產稅的納稅人具體包括:
1、產權屬於國家所有的,其“經營管理的單位”為納稅人權屬於集體和個人的,集體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2、產權出典的,“承典人”為納稅人。[提示]房產出租的,房產產權所有人(出租人)為納稅人。
3、產權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為納稅人。
4、產權未確定以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為納稅人。
5、納稅單位和個人無租使用房產管理部門、免稅單位及納稅單位的房產,由“使用人”(納稅單位和個人)代為繳納房產稅。
6、對居民住宅區內業主***有的經營性房產,由實際經營(包括自營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繳納房產稅。
二、房產稅的特點:
1、房產稅屬於財產稅中的個別財產稅,其征稅對象只是房屋;
2、征收範圍限於城鎮的經營性房屋;
3、區別房屋的經營使用方式規定征稅辦法,對於自用的按房產計稅余值征收,對於出租、出典的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