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私人老板幹活沒穿老保鞋傷著腳了骨折了怎麽辦?
先同老板協商,協商不成的,委托律師向法院起訴解決。要求施工單位和包工頭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包括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誤工費,交通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構成傷殘等級的可主張傷殘賠償金和精神撫慰金。
相關法條:
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具體賠償項目、標準
(壹)醫療費
1、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1款、第2款、第3款;
3、備註: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二)住院夥食補助費
1、標準:按照各統籌地區規定標準支付(原則上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35%確定)
2、要求:住院期間。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
(三)交通費、食宿費
1、標準:按照各統籌地區規定標準支付(原則上參照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統籌地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規定執行)。
2、要求: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以外就醫。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
(四)康復治療費
1、標準: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要求: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6款。
(五)輔助器具費
1、標準:按照各統籌地區規定標準支付。
2、要求: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持工傷認定結論、醫療診斷證明書和有關病歷資料向當地的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申請配置確認。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2條。
(六)停工留薪
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壹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
(七)護理費
1、標準:停工留薪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要求:停工留薪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3款。
(八)生活護理費
1、標準: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2、要求: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4條;
4、備註:生活護理費自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發布次月起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