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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手記讀後感

美國的居民守法意識

——暨《法官能為民主做什麽》讀書筆記

康德曾說過:

"

世界上有兩件東西能夠深深地震撼人們的心靈,壹件是我們心中崇高的

道德準則,另壹件是我們頭頂上燦爛的星空。

,然而在現代社會,並非人人都有崇高的道

德操守,當道德的力量無法駕馭人們的善惡之念,

那麽罪惡便將橫行於世。

此時此刻,

法律

的制裁或者是公民的守法意識將顯得尤為重要。

近日,

我在圖書館借閱到壹本名為

《法官能

為民主做什麽》

的作品,

品讀之後心中有壹些收獲,

結合書中第十九章的

“居民的守法意識”

與老師分享壹些讀書心得。

壹、關於本書的作者

本書原著是由斯蒂芬

*

布雷耶撰寫,他於

1938

5

月出生在加利福尼亞舊金山市,現為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

先後畢業於斯坦福大學、

牛津大學和哈佛法學院,

曾任司法部分

管反托拉斯事務的助理司法部長的特別助理、

哈佛法學院助理教授及教授,

哈佛肯尼迪政府

學院教授、

水門事件特別檢察組助理特別檢察官、

參議院司法委員會法律顧問及首席法律顧

問、聯邦第壹巡回上訴法院法官及首席法官。

1994

7

月,經克林頓總體提名,被任命為最

高法院大法官。

而本書的譯者為何帆,現為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從作者的履歷之中,我們不

難看出,

這本書必定是壹本能讓我們深刻了解美國司法的著作,

而譯者的水平也可以為我們

帶來更好的翻譯和司法實務方面的指點,使我們閱讀起來更加的通俗易懂。

二、關於本書

在該書的體系上,

我覺得編排得相當不錯,

由三個部分***十五章外加結論部分構成,

壹部分為“人民信任,來之不易”

,主要講述的是美國司法制度建立和發展過程中的壹些重

大案例,為我們講述了“司法至上”

的理念是如何壹步壹步在人民心中確立起來。

第二部分

為“維系信任,法官何為”

,講述的是美國聯邦法院的法院在司法實踐當中如何處理法律的

解釋,

以及最高法院與國會、

行政分支、

各州政府、

下級法院和先例的關系。

第三部分為

“守

護憲法,捍衛自由”

講述的是在壹些特殊時刻

(如戰爭)

,最高法院如何保護公民的權力不

受總統特權的侵害,

以及在壹些價值觀與比例原則方面的探討。

我想,

本書的體系完整而清

晰地為我們展現了美國司法制度的建立以及公民守法意識深入人心的過程,

這些都是值得我

們學習的壹方面。

三、守法意識的建立

現代社會中,

美國的司法制度是讓世界上許多國家學習和借鑒的典範,

也是許多專家學

者研究的核心。

我們可以看到,

美國的繁榮昌盛離不開美國司法制度的作用,

而美國公民的

守法意識也是非常強的,正如作者所言:

“民眾已形成壹種習慣,哪怕內心極不認同,也能

遵循最高法院的憲法解釋。今天,尊重最高法院的判決,

已經和日常呼吸壹樣,成為壹種生

活常態。

”我認為,民眾的守法意識高有顯而易見的益處,壹個有效的司法系統,以及它誠

信履約、杜絕貪婪的能力,將有助於激勵經濟投資,促進社會繁榮。美國日趨多元、快速增

長的人口,已經使這個國家意識到借助法律解決各類嚴重分歧和嚴格執行法院判決的重要

性,哪怕這個壹個不受歡迎的判決。

然而,

我們看到美國的民主、

自由、

法治並非是壹開始有具有的,

包括民眾的守法意識,

這都是在美國建國兩百多年以來慢慢努力與積累抑或是血淚與戰爭教訓而來的。

通過資料了

解到,

美國最高法院在建立伊始並非像現在這樣具有權威與力量。

在最高法院建院之初,

乎是無案可審的,並且在

1789

年《司法法》中為最高法院大法官們添加了壹項沈重負擔:

在各地巡回法院中聽審。

當時的交通極為不便,

只能靠四輪馬車或雪橇出行,

大法官們壹年

四季在外奔波,苦不堪言。

1803

年的“馬布裏訴麥迪遜案”之後,由首席大法官約翰

*

馬歇爾確立了最高法院推

翻違憲法律的權威,

這壹偉大的壯舉至今仍為美國的許多法官所稱贊。

但這個權威的確立並

非是壹番風順的。如果說

“馬布裏訴麥迪遜案”是最高法院推翻違憲法律權力的確立,

那麽

“德雷德

*

斯科特案”則是對於這壹權力的考驗。在“伍斯特訴佐治亞州案”中,最後演變

成了最高法院的判決被佐治亞州和總統拒絕執行,

最後造成了印第安人遷往了西部。

該案中

總統傑克遜說的壹句話也成為了當時最高法院弱勢地位的最好印證:

首席大法官

“既然判了,

現在讓他自己執行判決”

。而在“德雷德

*

斯科特案”中,最高法院判定,壹位前奴隸不是公

民,沒有資格在聯邦法院起訴,

並判稱,

即使壹名奴隸曾被主人帶人自由州或自由準州,也

不能成為自由民。

美國的憲法在制定之初,

即留下了黑人奴隸等壹系列難以解決的問題,

該案當時整個國家已因奴隸制問題陷入分裂,

處於內戰邊緣。

本案判決壹直被視為最高法院

最惡劣的判決之壹,

因為最高法院在判決時,

某種程度上考慮了政治因素。

它原本意在避免

內戰發生,卻成為引發戰爭的因素之壹,這不得不令我們感慨。最後,在美國內戰之後,國

會增設了第十三、十四和十五憲法修正案,通過保障獲得自由的奴隸們受平等對待的權利、

投票權和其他基本民權,為奴隸制畫上了句號。

美國的種族歧視問題壹直很嚴重,

盡管在內戰之後修改了憲法,

解決了黑人在法律上的

地位問題,然後在現實中,平等的地位並非壹蹴而就。在“布朗訴教育委員會案”中,最高

法院判定在公***教育領域絕不允許

“隔離但平等”

原則存在,

在教育機構內推行種族隔離制

度,

違反了憲法的規定。

最高法院要求各州廢除種族隔離制度,

但是這在白人社會中激起了

巨大的反抗,民眾不願執行最高法院的判決,並極力反抗。最後,在艾森豪威爾總統派遣

101

空降師的幫助之下,執行了該案的判決,讓九名黑人學生進入了州的中央中學。本案也

使“司法至上”原則深入人心,而在“布什訴戈爾案”中,這壹原則也體現得更為明顯,無

論該案的判決是對是錯,

落選的戈爾發表聲明,

呼籲擁護者切勿攻擊最高法院判決的合法性。

壹切都那麽平靜,沒有街頭騷動,沒有暴力抵抗,更不用像小石城事件那樣,動用

101

空降

師維持秩序。我想,公眾將最高法院的判決作為法律自覺遵守是這起案件最了不起的壹處。

四、我的思考

在現今的美國社會裏,

民眾哪怕是多麽不喜歡法院的判決,

也會擁護它並執行它。

我想

有如下壹些因素:

1

、歷史和環境的因素。美國建國至今也不過兩百多年,然而其許多制度都是各個國家

模仿和學習的對象,這是壹個多麽有趣的現象。從第壹批登入美洲大陸的清教徒開始,

“五

月花號”

所確立的民主自由的精神就在這片大地上生根發芽,

深入民眾的心理。

並且美國建

立之後,

沒有經歷封建社會的影響,

只有少量的封建殘余。

州權主義在人民的心中也是根深

蒂固的,在美國社會裏,

聯邦和州並無高下之分,

只有在分管事務方面的區別。在各州所管

轄的事務範圍內,

人民更願意通過議會、

法律等各種形式來行使自己手中的權利。

在沖突發

生之時,

民眾也更願意通過司法的方式來解決矛盾與爭端。

在民主完備、

法制健全的國度裏,

民眾擁有較高的守法意識應該是易於理解的。

反觀我們國家,

在封建社會裏皇帝便是最高的

司法長官,

司法與行政不分、中央的集權,經過長期的封建社會的影響,人治的觀念影響深

遠,人民的守法意識還需要壹個漫長的過程來發展。

2

、司法的獨立。在美國的國家體制中,司法機關是獨立於行政分支與國會的,壹個誓

以憲法約束立法權力的獨立法院,

很可能不受立法機關的歡迎。

在美國,

立法機關由人民選

舉產生,

有權制定受人民支持的法律,

而司法機關未經人民選舉產生,

卻有權解釋並推翻違

憲的法律。

在第三部分中,我們可以看到經過兩百多年,

美國人民逐漸意識到,獨立的司法

系統對於維護公眾權利的自由,

確保政府在憲法節制下有效運行,

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在我國,至少在我看來,

司法並不是獨立的。

我們的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是由人大選舉

出來的,人大有權撤銷之,因此在產生上,並不是獨立的。而在實際的運行過程中,奉行的

是黨委領導下的司法體制,政法委書記是分管公安、法院、檢察院的,往往政法委書記的意

思就會直接影響到案件的判決。我想,法官應當是“除了法律,沒有其他上司”的,憲法、

法律作為人民自由和權力的根本保障,倘若司法機關都無法獨立而自主的保護人民的利益,

人民又怎麽會信任司法機關,進而形成良好的守法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