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除勞教制度是什麽意思?罪犯會被放歸社會嗎
也就是廢除勞動教養制度,勞動教養是行政處罰,不屬於罪犯。
勞教三大弊端:
首先,勞教制度最為人所詬病的地方在於它與國際人權公約、我國《憲法》和《立法法》三個法律依據的精神相沖突,缺乏明確的法理依據。按照勞教制度,被勞教的人沒有經過合格的法庭、經由正當的程序做出公正的判決即被剝奪人身自由,這是有違公約精神和原則的;2000年,《立法法》實施後,由行政法規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已失去合法性基礎;2004年的憲法修正案中,立法機關又在憲法中加入了“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條款,從某種意義上表明中國對盡快批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努力。
其次,勞教的權力集中於公安機關,缺乏必要的制衡機制。按照《勞動教養試行辦法》規定,對需要實施勞動教養的人,由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審查決定,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由公安、司法、民政、勞動等部門的負責人組成。但勞動教養的審批機構設在公安機關,實際上是將勞動教養的決定權集中於公安機關,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形同虛設。
再次,勞教的嚴厲程度也與其作為行政處罰的性質不相匹配。勞教屬於壹種行政權決定的行政處罰,但剝奪人身自由可以多達4年,而刑法的有期徒刑最短只有6個月。其嚴厲程度與刑罰相當,甚至比短期徒刑、拘役、管制更加嚴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