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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封建等級制度有哪些

關於封建主義的土地所有權問題

所有權的涵義 作為政治經濟學的範疇來說,所有權(Eigen-tum或譯所有制)涉及到生產的全部社會關系。它雖有其法權的表現,但正如馬克思和恩格斯所指出的,法律和宗教壹樣,沒有自己的固定的歷史,而經濟關系之反映為法律原理,必然是壹種頭腳倒置的東西。因此,對於所有權(或譯所有制),政治經濟學所要把握的是在生產關系的總和中的表現形態,而不僅只是法權形式。馬克思對此有極明確的表述:

“給資產階級的所有權下定義不外是把資產階級生產的全部社會關系描述壹番。”(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版,頁壹八○)

“政治經濟學不是把這種財產關系(Eigentumsverh ltnis或譯所有權關系)就其法權表現作為意誌關系總和包括起來,而是就其現實形態即作為生產關系總和包括起來的。”(馬克思恩格斯文選〔兩卷集〕,第壹卷,莫斯科壹九五四年中文版,頁三六九;馬克思恩格斯通信選集,德文第茲壹九五三年版,頁壹八二;重點是原有的。)

這樣,在所有權這壹範疇的涵義中,我們已經可以看到,它的表現形態既然是指生產的全部社會關系,那末它就不是抽象的、永恒不變的觀念,而是在不同的歷史階段中具有不同歷史形態。

馬克思明確指出,“在每個歷史時代中所有權以各種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會關系旅娣⒄棺擰保?碸慫級鞲袼谷謁木恚?嗣臒靄嬪綈媯?騁話恕穡⒓バδ切┒運?腥ǖ牟煌沸翁?幕焱?骸翺尚Φ氖譴喲艘徊教?剿?校?font lang=EN-US>Eigentum,或譯所有權的壹定形式如私有(Privateigentum,或譯私有權)(並且還把壹個對立的形式即壹無所有為前提)。歷史倒是指出公有(例如在印度人、斯拉夫人、古代的克勒特人等等中)是原始形式,這種形式在公社所有的形式上還在很長時間內起了顯著的作用。”(政治經濟學批判,人民出版社壹九五六年版,頁壹五○——壹五壹;德文第茲壹九五八年版,頁二四壹)同樣,我們也應避免這樣壹種錯誤,即在論證封建主義所有權時,也壹步跑到壹定形態如自由的私有權的歷史形態中。

土地所有權的歷史形態 現在我們再來考察土地所有權(Grundeigentum)這壹範疇。壹方面,土地所有權和壹般的所有權是有區別的,馬克思曾指斥蒲魯東“表面上似乎講的是壹般的所有權,其實他所談論的不過是土地所有權、地租而已”(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版,頁壹八○)。另壹方面,土地所有權是與壹定的所有權相適應的,並依所有權的不同歷史形態而有相應的土地所有權的歷史形態,這就是馬克思所說的“土地所有權有各種不同的歷史形態”(資本論第三卷,人民出版社壹九五八年版,頁八○壹)。

如所周知,在古典的古代,就已有了私有權或私有制這壹形態,日耳曼的封建的所有權或所有制是對古典的古代的否定,而近代資本主義的私有權或私有制又是對中世紀封建所有權或所有制的否定。

嚴格意義的私有權或私有制這壹歷史形態乃是古典的古代和近代的形態,而不是封建所有權的形態。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誌思想體系中不止壹次指出:

“無論在古代或現代人民中,真正的私有權(daseigent-lichePrivateigentum或譯真正的私有制)只是隨著動產(Mobi-liareigentum或譯運動的所有權)的出現才出現的。”(德文第茲壹九五三年版,頁六壹)

“私有權利(Privatrecht)是和私有財產(privateigentum,或譯私有權或私有制)壹起同時從自然形成的***同體(Gemein-wesen)形式的解體過程中發展起來的。在羅馬人那裏的私有財產和私有權利的發展在工商業方面沒有引起進壹步的後果,因為他們的生產方式仍原封未動〔恩格斯在邊上註道:放高利貸〕。在現代人民那裏工業和商業已經摧毀了封建的***同性形式,因此對它們說來,隨著私有財產和私有權利的發生,便開始了壹個能夠進壹步發展的新階段。”(同上,頁六二)

與此相適應,自由的土地私有權這壹歷史形態是古典的古代和近代的土地所有權的形態,而不是封建的土地所有權的形態。馬克思在資本論中不止壹次地指出:

“這種觀念——關於自由的土地私有權的法律觀念(diejuristische Vorstellung des freien Privatgrundeigentums)——在古代世界,只出現在有機的社會秩序(organischen Gesell-schaftsordnung)解體的時期;在近代世界,只是隨資本主義生產的發展而出現。在亞細亞,那不過間或由歐洲人輸入。”(第三卷,人民出版社壹九五八年版,頁八○四;德文第茲壹九五七年版,頁六六五)

“自耕農民的小土地所有制形態(diese Form des freien Parzelleneigentums selbstwirtschaftender Bauern),作為支配的通常的形態,壹方面在古典的古代的最盛時期,形成社會的經濟基礎,另壹方面,在近代各國,我們又發現它是由封建土地所有制〔權〕解體所引起的各種形態中的壹種。”參看人民出版社壹九五八年版,頁壹○五三;德文第茲壹九五七年版;頁八五八)

這裏關於土地私有權這壹歷史形態的表述與德意誌思想體系中關於私有權這壹歷史形態的表述吻合無間,這是鐵的公式,不容否認的。封建制社會在事實上也存在有小土地所有制形態,但不是通常的支配的形態,而且也不充分具備著法律觀念的性質。因此說,“中世紀社會:細小的個人生產(kleine Einzelproduktion)。生產資料預定為個人使用(einzelgebrauch),因此是簡陋的,細小的,效能微小的。生產是為生產者本身或其封建領主直接消費產品而進行的。”(馬克思恩格斯文選〔兩卷集〕、第二卷,莫斯科中文版,頁壹五三;德文第茲版,頁壹四二)

封建主義土地所有權的非運動的性質 封建主義土地所有權既不同於古典的古代和近代,則其特征何在?對此,我們須從其非運動性去理解。

馬克思極深刻地作了這樣的對比:在資產階級社會,是“運動的所有權”(bewegliche Eigentum),而在封建制社會,則是“非運動的所有權”(unbewegliche Eigentum)①。

關於運動的所有權,馬克思寫道:

“這運動的所有權是近代底兒子,是嫡出子;運動的所有權憐憫著他的敵人把他看作壹個關於他的本質壹竅不通的蠢才……。”(經濟學—哲學手稿,人民出版社版,頁七壹;參看馬克思、恩格斯經濟學短篇論文集,德文第茲壹九五五年版,頁壹壹六)

這裏,(壹)所謂“運動的所有權”,在土地所有權上,是指土地進入交換的、不穩定的商品流通過程,因而成了自由的土地私有權。馬克思在哲學的貧困中說到:“……從這時起,土地所有權就依附於農產品的市場價值。作為地租,土地所有權喪失了不動產(按即土地占有)的性質,變成壹種交易品”(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版,頁壹八五),正是指近代土地私有權的運動性質。(二)所謂“這運動的所有權是近代底兒子,是嫡出子”,在土地所有權上,意味著自由的土地私有權是壹個歷史的範疇,是近代的資本主義的產物。這壹點是我們前面所已論證的。馬克思認為“真正的私有權只是隨著動產(Mobiliareigentum,也即運動的所有權)的出現才出現”(見前引),這種“動產”,其涵義和“運動的所有權”(beweg-liche Eigentum)相當;而在中世紀,土地所有權則具有“不動產的性質”,其涵義又與“非運動的所有權”相當,即僅指對土地的特權占有(或譯地產Grundbesitz)。

關於“非運動的所有權”。馬克思寫道,由非運動的所有權到運動的所有權的轉變,乃是由封建制社會到資產階級社會的歷史發展的必然性:

“安定的壟斷之轉變為運動的不安定的壟斷即競爭,他人的血汗底不勞而獲的享受之轉變為他人的血汗底多忙的交易,是必然的。”(經濟學—哲學手稿,人民出版社版,頁四七)

在這種轉變的過程中,出現了兩種所有權的相互攻擊:運動的所有權把非運動的所有權看作是“蠢才”,“這個蠢才企圖把粗暴的不道德的暴力和農奴制放到道德的資本和自由勞動的地位上去”,而代表非運動的所有權的封建的土地所有者,則“使他的所有權底世襲貴族,使封建的追思、懷念、回憶底詩篇,使他的夢幻的本質、他的政治的重要性等等發生作用”,並攻擊他的敵人(運動的所有權)是拐騙者(同上,頁七壹)。

從以上所有權的這兩種形態的對比研究中,我們可以明確壹個問題:封建制社會的土地所有權的歷史特征即在於:它是“非運動的”土地所有權,而不是“運動的”土地所有權或自由的土地私有權。嚴格意義的土地私有權的法律觀念乃是特定的歷史階段的範疇,不能任意用之於封建制社會。這是屬於封建主義普遍規律的原理,不論是中國的封建制社會或歐洲的封建制社會,都不能有超乎此壹般規律的特例。顯然,不應當用“自由的土地私有權”或“自耕農民的自由的小土地所有制形態”等概念來研究封建主義的經濟規律①。

封建主義的土地占

有權與私有財產的實質

中世紀的私有財產 必須指出,以上我們是從嚴格意義去論證私有權和與之相適應的土地所有權的歷史性質,這樣的論證絲毫也不妨礙我們同時對私有權作壹般的更寬廣的理解。

從壹般的更寬廣的涵義來說,在人類社會的整個發展過程中,原始社會是公有制,繼此而來的階級社會——奴隸制的、封建制的、資本主義的社會——可說是對原始社會的否定,是私有制對公有制的否定,***產主義社會則又是對階級社會的否定、是更高階段的公有制對私有制的否定。因此,馬克思和恩格斯壹方面(如在資本論和德意誌思想體系中所論證的)在嚴格的意義上把私有權或私有制只看作是古代的與近代的歷史範疇,而另壹方面(如在黑格爾法哲學批判和反杜林論中所論證的)又以私有制概括迄今存在過的壹切階級社會,其中包括封建制社會。

在反杜林論中,恩格斯寫道:“所有文明的各族人民都是從土地的公社所有制開始的。各族人民經過了原始狀態的壹定階段之後,土地的公社所有制在農業的發展進程中變成為生產的桎梏,它被廢除、被否定,並且經過了較長或較短的中間階段之後轉變為私有制。可是當農業由於土地的私有制而達到較高的發展階段時,私有制又反過來成為生產的桎梏,象目前在小土地占有制和大土地占有制方面所看到的那樣。由此就必然會提出否定現在已經是私有的土地占有制並把它重新變為公有制的要求。但是這壹要求,並不是指恢復原始的土地的公社所有制,而是指建立遠為高級的、發達的公有制形式,它不僅不成為生產的障礙,而且相反地第壹次使生產從阻礙它發展的桎梏中解放出來,並使生產有可能充分利用近代化學上的發現和力學上的發明。”(反杜林論,人民出版社壹九五六年版,頁壹四二)

在黑格爾法哲學批判中,馬克思還詳細地談到了中世紀的私有財產(包括地產):“凡是我們看到長子繼承制具有古典形式的地方(在德意誌的各邦人民中),整個國家制度都建立在私有財產(Privateigentum)的基礎上。在那裏,私有財產是壹個普遍的範疇,是壹種普遍的國家聯系。就連普遍的職能也時而成為某壹同業公會的私有財產,時而成為某壹等級的私有財產。”(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壹卷,人民出版社版,頁三八壹;德文第茲壹九五八年版,頁三壹四)

我們決不可以把這裏的論證和前面的論證看成是有矛盾的。因為,(壹)階級社會的***同性之壹即私有財產,(二)***同性之外有各時代的區別性,馬克思常指示我們不要忘記了區別性,(三)在中世紀社會的某些國家也有殘存著“古典的形式的地方”,那就必須具體分析,(四)中世紀的私有財產或私有權是壹個特殊的形態,連並不屬於經濟範疇的普遍的職能還可以看作私有權,這壹點是特別應該註意的。

土地占有、法律規定與私有財產 首先,我們要論述的是經典著作中的這壹原理:占有權取得了法律的規定,才具有私有財產的性質。馬克思在黑格爾法哲學批判中寫道:

“私有財產(Privateigentum)的真正基礎,即占有(Besitz),是壹個事實,是不可解釋的事實,而不是權利。只是由於社會賦予實際占有以法律的規定,實際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質,才具有私有財產的性質。”(同上,頁三八二)①

在這種合法占有的涵義之下,作為中世紀私有財產,應和古代的以及近代的私有財產區別開來看待。按中世紀的財產形態,如經典著作中常見的“地產”和“土地占有”,本來是壹個詞,即Grund-besitz。同古代的和近代的有嚴格的區別,這種土地占有(Grundbe-sitz),是和土地權力結合在壹起的,因而它在外觀上顯出或表現出私有權的樣子,而在內容上卻是壹種霸權式的統治。這壹點正是封建的土地占有的特征。

馬克思在經濟學—哲學手稿中對這種封建的土地占有的特征作了極其精辟的描述:

“在封建的土地占有(Feudalgrundbesitz)之下已經存在著壹種作為對人的外在力量的土地的統治。農奴是土地的附屬品(Akzidenz)。土地屬於宗子(Majoratsherr),即屬於長子。土地是歸他繼承的。

私有權的統治主要隨著土地占有而開始,土地占有是私有權的基礎。

然而在封建的土地占有之下,主人至少表現得象地產(Grundbesitz,直譯為土地占有)的君主。甚至在占有者(Besitzer)和土地之間,還存在著壹種比僅僅貨物的財富更深密的關系的外觀。塊塊土地隨著它的主人個人化了,它有主人的品級,和主人壹起成為男爵的或伯爵的,有著主人的諸特權、主人的審判權、主人的政治關系等等。土地顯得象它的主人的非有機的軀體。所以成語有所謂Nulleterresansma tre(沒有無主的土地),這句話就表明領主權和土地占有的結合。”(馬克思恩格斯經濟學短篇論文集,德文第茲壹九五五年版,頁九壹;參看經濟學—哲學手稿,人民出版社版,頁四六;重點是引者加的。)

此段分三節,前後二節和中間壹節是特殊和普遍的關系。我們在這裏應該註意“然而在封建的土地占有之下”的論述,那是和壹般的合法的占有即私有權不同的。封建的土地占有者,即領主或特權的品級地主,在他的土地上,表現得象君主壹樣,是作為對人的外在力量的統治者,他的占有權是和他的政治的、社會的權力結合在壹起的。因此,普遍的職能也可以作為私有財產來看待。

另壹方面,我們決不能因這種私有財產的表現形式,而忽略了所有權(Eigentum)與占有權(Besitz)的區別。

第壹,這樣的封建的土地占有權之成為封建的土地所有權,是通過法律而授予的,而這種所授予的權力不是財產平權的法律形式,而是壹種基於名分和傳統的地位的特權形式。在中國歷史用語叫做“唯名與器,不可假人”的名器,君主有最高的名與器,同樣地主也有其名與器。馬克思在描述了封建的土地占有之後,接著就指出:“……封建的土地所有權(feudale Grundeigentum),象君主國授與名義給君主壹樣,授與名義給他的主人〔指土地占有者,如領主〕。他的家庭底歷史,他的門第底歷史等等,這壹切給他把土地占有權個性化起來,並且把土地占有權正式地弄成他的門第,弄成壹個人格”(參看經濟學—哲學手稿中譯本,頁四六,重點是引者加的)。因此,土地占有權通過了封建的權力授受,才“正式地”成為特殊的土地權力。

第二,合法的占有與不合法的占有必須嚴格地區別開來,前者具有封建的“私有財產的性質”,後者則不過是壹種事實上的占有。(我在別的論文中提到,法律上的占有權或所有權是壹回事,實際上的占有又是另壹回事,即依據此處所講的原理而言,提法上並沒有矛盾。)二者在封建制社會經常引起統治階級的內訌。

第三,在壹般涵義上,“所有”和“占有”是有聯系的,占有是私有財產的基礎,是土地所有機的前提,但經典著作對這兩個概念的運用總是異常審慎的,在政治經濟學批判導言、資本主義生產以前各形態、資本論中,馬克思往往往“所有”、“占有”、“所有者”、“占有者”等字的下面加重點號,以提示人們應註意其間的區別;在社會民主黨在壹九○五至壹九○七年第壹次俄國革命中的土地綱領中,列寧更指出,“不了解所有權、占有權、支配權、使用權諸概念間的區別”,就會發生誤會(參看此書莫斯科壹九五○年中文版,頁壹四四)。特別對於如中國這樣封建專制主義的國家,更須對這些概念作審慎的研究。企圖否定這些概念的區別,不會在科學分析上帶來益處。

第四,在所有和占有相統壹的地方,馬克思有時用“享有”(Aneignung)壹詞,如“對自然的享有”(AneignungderNatur)(政治經濟學批判,德文第茲壹九五八年版,頁二四壹,參看人民出版社版,頁壹五○,有人譯為“利用”,有人譯為“占有”)①。

中世經“私有時產”的實質 我們已經探索了封建的土地占有在法律規定下之“私有財產的性質”,它是在壹般意義之下的私有財產。但還須進壹步明辨:它是壹種什麽樣的私有財產?問題不在於抽象地論證在封建制度之下私有財產的存在,而在於具體地揭示其實質。

在這裏,我們需要對中世紀私有財產的實質作辯證的理解。壹方面,從壹般的廣泛的意義而言,封建私有財產是作為所有權的表現形式來看待的。馬克思談到中世紀的私有財產時,曾用諷刺式的語氣描寫它的特征,曾把私有財產的涵義擴展到這樣的程度,以至精神、法權、人的活動都列入私有財產的對象之內。然而中世紀的私有財產之成為“壹個普遍的範疇”,反而是這樣的特定的權力所表現的所有權:

“各種類型的商業和工業是各種特殊的同業公會的私有財產。宮廷官職和審判權等等是各個特殊等級的私有財產。各個省是各別的諸侯等等的私有財產。掌管國家大事的權利等是統治者的私有財產。精神是僧侶的私有財產。我履行自己義務的活動是別人的私有財產,同樣,我的權利也是特殊的私有財產。主權——這裏指民族——是皇帝的私有財產。”(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壹卷,人民出版社版,頁三八壹;德文第茲版,頁三壹四)

但另壹方面,我們不能單看封建的私有財產所表現的外觀,既然什麽也是私有財產,那就好象沒有問題了。其實不然,馬克思已經在上文反復地強調這種私有財產的等級的、特權的實質,指出它是“某等級的私有財產”、“各個特殊等級的私有財產”、甚至最後指出“主權是皇帝的私有財產”等等。馬克思還這樣寫道:

“人們常常說,在中世紀,權利、自由和社會存在的每壹種形式都表現為壹種特權,壹種脫離常規的例外。在這裏不能不指出這樣壹個經驗事實,就是這些特權都以私有財產的形式表現出來。這種吻合的壹般基礎是什麽呢?就是:私有財產是特權即例外權的類存在(Gattungdasein)。

凡是在國王(如法國)侵犯私有財產的獨立性的地方,國王總是在侵犯個人財產以前先侵犯同業公會的財產。但是,侵犯同業公會的私有財產,同時也就是侵犯作為同業公會、作為社會聯系的私有財產。

在封建制度中正好顯示出王權就是私有財產的權力,顯示出王權中既隱藏著壹般權力的秘密,也隱藏著各個國家集團的權力的秘密。”(同上,重點是引者加的。)

從這些經典的論斷中,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中世紀的私有財產或所有權,跟嚴格意義的近代的私有財產和所有權比較起來,其實質是如何的不同。在近代,是“真正的私有權”、“自由的土地私有權”,這是說,它在法權上有形式的自由和平等,而在中世紀,私有財產就不具有這種“真正的私有權”性質,而實質上是特權、例外權的同義語,不過從經驗的事實看來,以私有財產的形式表現出來而已。科學的分析不能滿足於經驗的事實,所謂私有財產的封建形式——“特權、例外權的類存在”①即是特權、例外權的品級存在。中世紀經院哲學把自然分別成若幹“類”,這便是形而上學的幻想的虛構,把居民分別成若幹“品類”,這便是所謂“法律虛構”的人格劃分(順便提壹下,馮友蘭先生的四種境界說,即是這個古老的傳統)。例外權表現得最明顯的是所謂宗法的長子繼承制、封建國家的職官制,以至最高的君權或國家主權,即上引文說的王權所隱藏著的權力,或作為皇帝的私有權的所謂主權。因此,馬克思又這樣寫道:

“在長子繼承制中,私有財產是對國家官職的關系這壹事實竟使國家的存在成了直接的私有財產即地產(Grundbesitz,即土地占有)的屬性、偶性。這樣壹來,國家就在自己的頂峰上表現為私有財產,其實在這裏本來應當是私有財產成為國家財產。”(同上,頁三八三;德文第茲版,頁三壹六)

可見在封建制社會的“私有財產”本來應該是“國家財產”,在有些國家如封建專制主義表現得突出,而在有些國家表現得隱藏罷了。研究封建主義,能夠離開王權的隱藏的權力形式和王權的公開的權力形式麽?為什麽要把封建的主權作為所有權來規定的形式否定了呢?

這裏已涉及封建主義在土地權力上的法律虛構與品級結構問題,這些問題將在下面作進壹步的探討。

土地買賣的現象在中世紀怎樣理解 把握了這些總的原理,我們再探索中世紀土地買賣的歷史意義。

在封建制社會,有土地買賣,在資產階級社會,也有土地買賣。其買賣的形式都體現著法權的形式。前者以形式的不平等(超經濟的)為依據;後者以形式的平等(商品形態)為依據。然而在二者,法權形式都是騙局。結果是:土地在買賣的名義之下為支配階級所壟斷。在封建制社會是“安定的壟斷”,在資產階級社會是“不安定的壟斷”。所謂“安定的壟斷”,即是如馬克思所說的缺乏“自由的私有權”的表現,同時又是土地所有權依於軍事的以及行政的特權的表現。

因此,在封建制社會,土地也曾通過買賣或讓渡的形式。然而自耕農民的小土地買賣或他的份地的出賣,正是大土地壟斷的溫床。最使人困惑不解的是:封建國家的法令還時常反對這種土地所有權的某些“運動的”傾向,責罵“民得買賣”是壹種反常現象,好象造成土地兼並的原因不是由於封建“特權、例外權的類存在”,而是由於土地買賣。

但問題是可以理解的。在“安定的壟斷”之下,是被法律所限制的土地買賣,這就有別於“不安定的壟斷”之下的商品式的土地買賣。

在經濟學—哲學手稿中,馬克思寫道:

“浪漫派關於這種情形流著傷感的眼淚,我們不去參預。浪漫派經常把潛存在土地之詭詐買賣(Verschacherung derErde)中的可恥情形,和包含在土地私有權之詭詐買賣(Ver-schacherung des Privateigentums an der Erde)中的完全合理的、在私有制裏面必然的並且被期望著的後果,混淆起來。首先封建土地所有權在本質上已經是由詭詐買賣得來的土地(die verschacherte Erde),這種土地是對人異化了的(dem Menschen entfremdete指例行逆施了的)、並且是以少數大主人公的姿態站在人的對面的土地。”(馬克思、恩格斯經濟學短篇論文集,德文第茲壹九五五年版,頁九壹;參看經濟學—哲學手稿,人民出版社版,頁四五——四六)①

這裏,馬克思指的是:“在衰落的中世紀和興旺的資本主義生產時期,產業資本家的富的急速增加,都有壹部分要由他們直接詐欺地主的事情來說明”(剩余價值學說史,第壹卷,三聯書店版,頁三五三),在這種土地的詭詐買賣和土地私有權的詭詐買賣中,則包含著必然的、合理的後果,即土地所有權轉化為商品、舊貴族的復滅、貨幣量族底最後完成。馬克思譏笑浪漫派的西斯蒙第只看見土地之詭詐買賣的可恥情形而傷感主義地批評資本主義(參看列寧評經濟浪漫主義,中譯本,頁七六——七七),並把這種可恥情形和其合理後果混淆起來。在這裏同時指出了,在中世紀,土地已經在本質上是由詭詐買賣,即巧取豪奪得來的土地,而不是商品交易的土地。

這壹論斷向我們所提示的是:(壹)在衰落的中世紀,土地的買賣是詭詐性的,而中世紀的土地買賣更在本質上早已就是詭詐的,它決不能和資本主義土地買賣的商品形式相類比。(二)在衰落的中世紀,土地買賣的詭詐性是暴露到表面上來了,但它卻由土地私有權的詭詐交易而導致出了所謂合理的後果;至於中世紀,土地買賣的詭詐性是“本質”的,它雖然隱藏在道德的、榮譽的外觀之中,但如俄譯本所正確意譯的,封建土地所有權已經是“對土地進行卑劣陰謀之結果”。

即使是這樣,中世紀的土地買賣還是在不同程度上和各種形式上受到法律的限制。土地和特權聯結在壹起,領地被禁止出賣,因此,如恩格斯所指出的,“資產階級廢除了長子繼承權或不許出賣領地的禁令,取消了貴族的壹切特權,這樣便消滅了特權貴族、土地貴族的權力”(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版,頁三六二)。和歐洲的情況不同,買賣的詭詐性,在封建社會還可以看出另壹種迷人的情況。例如在中國宋代,壹方面國家的土地可以出賣;另壹方面,則通過職役的收奪,實際上又把土地權力收回到國家手中。“普遍的職能”也可以出賣。國家主權者通過出賣“官告”讓渡了壹種“官戶”的特權,或通過出賣“度牒”讓渡出另壹種屬於假相的僧道的特權,因而把全國性的徭役轉嫁於表面上已經取得了土地權利的占有者。這樣的土地買賣表明,如果沒有同時以高價取得“官戶”特權的地位,實質上沒有土地的權力。我們不能從表面上的現象,就渲染宋代已經在人民中間確立了所謂土地私有權。

論封建主義在土

地權力上的品級結構

封建主義和國家法律規定的等級制 研究封建主義的歷史規律,在政治經濟學、歷史科學中,存在著便利的條件,也存在著比較困難的條件。

馬克思說:“古代社會的生產有機體,比資產階級的生產有機體,是更簡單得多,更容易理解得多”(資本論第壹卷,人民出版社壹九五八年版,頁六三),但同時也指出,奴隸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