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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唱會假唱怎麽處罰

演唱會假唱會被罰款。

根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以假唱欺騙觀眾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處以罰款,並向社會通報,2年內再次被通報的,則吊銷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或營業執照。

同時,觀眾有權依照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法律規定要求演出舉辦單位賠償損失,演出舉辦單位可以依法向負有責任的文藝表演團體、演員追償。

觀眾作為消費者,遇到消費欺詐可以要求退壹賠三,而涉事歌手則可能面臨不同程度的行業聯合抵制,情節嚴重的甚至會被“終身禁賽”。

明文禁止不得假唱: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2020修訂)第二十八條規定:“演員不得以假唱欺騙觀眾,演出舉辦單位不得組織演員假唱。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為假唱提供條件。演出舉辦單位應當派專人對演出進行監督,防止假唱行為的發生。”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22修訂)對於假唱行為的處罰作出了明確規定。其第五十壹條第二款規定:“以虛假演出等手段欺騙觀眾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2020修訂)第四十七條第壹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對演出舉辦單位、文藝表演團體、演員,由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演出舉辦單位、文藝表演團體在2年內再次被公布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個體演員在2年內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壹)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

(二)文藝表演團體、主要演員或者主要節目內容等發生變更未及時告知觀眾的。

(三)以假唱欺騙觀眾的。

(四)為演員假唱提供條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