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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天津暴炸處理

請看: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調查報告

六、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意見

根據事故原因調查和事故責任認定,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黨紀政紀規定,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提出處理意見:

公安機關對24名相關企業人員依法立案偵查並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瑞海公司13人,中介和技術服務機構11人)。

檢察機關對25名行政監察對象依法立案偵查並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正廳級2人,副廳級7人,處級16人;交通運輸部門9人,海關系統5人,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5人,安全監管部門4人,規劃部門2人)。

事故調查組另對123名責任人員提出了處理意見。建議對74名責任人員(省部級5人、廳局級22人、縣處級22人、科級及以下25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撤職處分21人、降級處分①23人、記大過及以下處分30人);對其他48名責任人員,建議由天津市紀委及相關部門予以誡勉談話或批評教育;1名責任人員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病故,建議不再給予其處分。

事故調查組建議對事故企業和有關中介及技術服務機構等5家單位分別給予行政處罰。

事故調查組建議對天津市委、市政府通報批評,並責成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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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降級處分是指降低公務員的壹個行政“級別”,而非降低其職務層次,該處分在“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6種處分中由輕到重居第四位。

市委、市政府向黨中央、國務院作出深刻檢查;建議責成交通運輸部向國務院作出深刻檢查。

(壹)瑞海公司(13人)。

(1)於學偉,中***黨員,瑞海公司董事長。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準逮捕。

(2)董社軒,中***黨員,瑞海公司副董事長兼執行董事。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準逮捕。

(3)只峰,群眾,瑞海公司總經理、法定代表人。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準逮捕。

(4)尚慶森,群眾,瑞海公司副總經理。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準逮捕。

(5)曹海軍,中***黨員,瑞海公司副總經理。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準逮捕。

(6)郭向濱,中***黨員,瑞海公司安保部部長。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準逮捕。

(7)宋齊,群眾,瑞海公司財務總監。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準逮捕。

(8)李亮,群眾,2012年11月至2015年1月任瑞海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董事。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準逮捕。

(9)劉振國,中***黨員,瑞海公司副總經理。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準逮捕。

(10)田旺,群眾,曾任瑞海公司副總經理。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準逮捕。

(11)周誌剛,群眾,瑞海公司操作部業務員。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準逮捕。

(12)李雅翔,群眾,瑞海公司出口裝箱部副經理。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準逮捕。

(13)楊默,群眾,曾任瑞海公司辦公室主任。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準逮捕。

(二)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22人)。

1.采取刑事強制措施人員(5人)。

(14)鄭慶躍,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總裁。2015年9月10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

(15)李洪鋒,中***黨員,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總裁助理。2015年9月10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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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dx/2016-02/06/c_13508025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