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壹扇窗戶可開啟部分使用中空玻璃,固定玻璃部分使用鋼化玻璃,是否可以?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鋼化玻璃、夾層玻璃及由鋼化玻璃或夾層玻璃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單片半鋼化玻璃(熱增強玻璃)、單片夾絲玻璃不屬於安全玻璃。
解釋:本規定所稱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鋼化玻璃、夾層玻璃,即滿足GB/T9963-1998《鋼化玻璃》、GB17841-1999《幕墻用鋼化玻璃與半鋼化玻璃》和BG9962-1999《夾層玻璃》的產品。安全中空玻璃是指組成安全中空玻璃的兩片或多片玻璃應都是安全玻璃。單片半鋼化玻璃因碎片過大,破壞時不具有安全性,夾絲玻璃因不能滿足霰彈袋試驗、落球試驗的要求,都不屬於安全玻璃之列。
第六條 建築物需要以玻璃作為建築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須使用安全玻璃:
(壹)7層及7層以上建築物外開窗;
解釋:本規定所指外開窗,指的是合頁(鉸鏈)或軸裝在窗的左右側、或上下側,可以向外開啟的窗。
(二)面積大於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邊離最終裝修面小於500mm的落地窗;
解釋:本規定所指窗,也包含建築物內部的墻或隔斷上的窗;玻璃底邊指的是玻璃在框架中裝配完畢,玻璃的透光部分與玻璃安裝材料覆蓋的不透光部分的分界線。
(三)幕墻(全玻幕除外);
解釋:本規定所指幕墻,是由支撐結構體系與面板組成的、可相對主體結構有壹定位移能力、不分擔主體結構所受作用的建築外圍護結構或裝飾性結構;全玻幕是指由玻璃肋和玻璃面板構成的玻璃幕墻。
(四)傾斜裝配窗、各類天棚(含天窗、采光頂)、吊頂;
解釋:本規定指各種傾斜安裝以及水平安裝的玻璃,只要該玻璃破碎後存在墜落的可能性,而玻璃的下方存在人員通行的可能性,應使用夾層安全玻璃。
(八)用於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
解釋:本規定是指玻璃下方懸空,玻璃起承受人員行走作用的玻璃板應使用夾層安全玻璃;玻璃下方不懸空的玻璃地面不在此列。
(九)水族館和遊泳池的觀察窗、觀察孔;
解釋:本規定應符合JGJ113-2003第9章《水下用玻璃要求》。
(十)公***建築物的出入口、門廳等部位;
解釋:本規定所指包括:(1)門玻璃;(2)安裝在門上方的玻璃;(3)安裝在門兩側的玻璃,其靠近門道開口的豎直邊與門道開口的距離小於300mm。
(十壹)易遭受撞擊、沖擊而造成人體傷害的其他部位。
解釋:本規定是指《建築玻璃應用技術規程》JGJ113和《玻璃幕墻工程技術規範》JGJ102所稱的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