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封條的法律規定
貼封條有規定,執法中貼的封條不準私自撕毀。如果是執法部門貼的,具有法律效力。
有權力貼封條的只有行政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但是性質有所不同,行政機關的封條主要是固定財產或者場所的狀況(相當於固定證據),而司法機關的封條則是壹種權力限制。
貼封條是壹種行政強制措施,是由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授權,是指行政機關對涉嫌違法物品進行查封,就是對相關物品財產貼上封條,不準擅自動用;在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對財產保全比較常用的壹種手段。
什麽樣的情況下可以貼封條:
民法院貼封條壹般情況下就是被執行財產封存,保護債權人利益或有贓物嫌疑等。除此之外其他行政執法部門如檢察、公安、稅務稽查、質量監督、環保監查、工商管理、藥食監管等部門也可以執行封條封存。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壹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壹。
法律依據:
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壹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