瘋狂!壹人掌控145個賬戶操縱8只股票大賺1.4億元最終被罰沒近6億元
新證券法下,監管部門對證券違法違規行為出重拳用重典的案例正在增多。
證監會網站日前披露的壹則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證監會對王寶元操縱吉林高速、大連熱電、宜賓紙業、綠城水務、寧波熱電、哈森股份、友邦吊頂、大慶華科等公司股票的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決定沒收王寶元違法所得142690148.86元,並處以428070446.58元罰款。
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當事人在2020年2月3日至11月6日期間,實際控制使用145個證券賬戶,采取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買賣、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交易等手段操縱8只股票,影響股票價格和交易量,與同期上證綜指或深證綜指最高偏離31.79%。
操縱8只股票
經證監會調查,為實施操縱行為,王寶元***控制並使用“林某雲”渤海證券賬戶等145個證券賬戶。
具體來看,操縱“吉林高速”方面,2020年2月3日至3月11日,王寶元控制使用24個賬戶,集中資金優勢連續買賣,影響“吉林高速”股票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盈利13,027,217.63元;2020年5月28日至6月15日,王寶元再次控制使用32個賬戶,采用多種手段影響“吉林高速”股票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盈利2,046,742.53元。
操縱“大連熱電”方面,2020年3月27日至4月3日,王寶元控制使用22個賬戶,集中資金優勢連續買賣,影響“大連熱電”股票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盈利4,908,483.09元。
操縱“宜賓紙業”方面,2020年4月27日至5月8日,王寶元控制使用18個賬戶,集中資金優勢連續買賣,影響“宜賓紙業”的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盈利7,589,845.14元。
操縱“綠城水務”方面,2020年5月7日至5月18日,王寶元控制使用19個賬戶,集中資金優勢連續買賣,影響“綠城水務”的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盈利1,696,937.28元。
操縱“寧波熱電”方面,2020年5月13日至6月2日,王寶元控制使用27個賬戶,采用多種手段影響“寧波熱電”的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盈利5,214,226.11元。
操縱“哈森股份”方面,2020年6月1日至6月4日,王寶元控制使用26個賬戶,集中資金優勢連續買賣,影響“哈森股份”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盈利10,161,405.01元。
操縱“友邦吊頂”方面,2020年6月4日至7月15日,王寶元控制使用23個賬戶,集中資金優勢連續買賣,影響“友邦吊頂”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盈利18,488,474.42元。
操縱“大慶華科”方面,2020年7月3日至11月6日,王寶元控制使用54個賬戶,采用多種手段影響“大慶華科”股票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盈利79,556,817.65元。
縱觀上述操縱手法,主要包括集中資金優勢連續買賣,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交易等。
證監會認為,王寶元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五條第壹款第壹項、第三項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壹百九十二條所述“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
自辯稱社會危害程度較小
在聽證過程中,王寶元及其代理人提出四點意見。壹是賬戶控制認定有誤。
二是涉案交易行為情節輕微,社會危害程度較小。原因包括:當事人的資金優勢、持股優勢不明顯,報撤單情節、對倒交易情節顯著輕微,對涉案股票的交易價格、交易量影響極小等。
三是獲利金額認定有誤,應當依法予以糾正。應扣除非由王寶元控制的證券賬戶的盈虧金額,扣除大盤指數、行業指數自然漲幅增加的盈利金額部分。
四是量罰幅度過重。王寶元存在積極配合調查情形,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沒壹罰三”量罰幅度過重,與處罰慣例相左。
綜上,王寶元請求不給予行政處罰或者減輕、從輕處罰。
證監會:量罰幅度適當
經復核,證監會認為,本案賬戶控制關系認定準確,本案量罰幅度適當,對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其中,本案操縱行為不屬於情節輕微,社會危害程度較小的情形。當事人在2020年2月3日至11月6日期間,實際控制使用145個證券賬戶,采取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買賣、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交易等手段操縱8只股票,影響股票價格和交易量,與同期上證綜指或深證綜指最高偏離31.79%。當事人在涉案期間采取多種操縱手段反復多次實施操縱行為,實施違法行為時間跨度長,涉及的股票只數多。其長期采用配資方式借用他人賬戶,實際控制使用的賬戶數量大,且賬戶組股票交易量大,因此,不屬於情節輕微、社會危害程度較小的情形。
獲利金額認定無誤。壹是如前所述,當事人控制使用145個證券賬戶實施操縱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不存在需要扣除非當事人控制的證券賬戶盈虧金額的情形。二是《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本案認定的違法所得,均系當事人因實施操縱證券市場違法行為取得的款項,應當依法予以罰沒。當事人所提扣除大盤指數、行業指數自然漲幅增加的盈利金額部分的申辯意見沒有法律依據,不予采納。
本案量罰幅度適當。2019年修訂的《證券法》大幅提高了證券違法成本。根據《證券法》第壹百九十二條的規定,對操縱證券市場有違法所得的,應當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壹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本案綜合考慮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配合調查程度、違法所得情況等多方面因素,對當事人處以違法所得三倍罰款,過罰相當,並無不妥。
綜上,證監會對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壹百九十二條的規定,證監會最終決定,沒收王寶元違法所得142690148.86元,並處以428070446.58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