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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局監管範圍

法律分析:環保局監管範圍有廢氣、廢物、汙水、環境汙染、環境保護與環境汙染。環保局職能有以下幾點:

1、擬定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定行政規章;

2、擬定並組織實施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等的汙染防治法規和規章,指導、協調和監督海洋環境保工作;

3、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四 條 國家實行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由國務院下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實。企業事業單位在執行國家和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的同時,應當遵守分解落實到本單位的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對超過國家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國家確定的環境質量目標的地區,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其新增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