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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豐快遞員上班猝死,公司拒賠償,有合同為何沒有賠償請求權?

根據新聞報道,劉先生像往常壹樣,在上海某區的順豐公司上班,從事分揀和運輸工作。當日,突然感覺到胸部不適,隨後請假去醫院檢查和醫治。意外發生了,在掛號時突然倒地不起,發生心源性猝死。

劉先生妻子張女士嘗試多次與順豐公司溝通,請求賠償,可都被拒絕了。理由讓人很納悶,公司稱劉先生並不是順豐的員工,他是與第三方簽訂的合同。順豐的理由不能得到妻子認可,並認為丈夫壹直都是在順豐公司上班,理應由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張大炮說法

相信很多人在找工作的時候都會劉先生壹樣,與網上的平臺,中介機構,甚至其它的人員外包服務公司簽訂就業協議。隨後也能如願的被分配到期望的公司上班,正常的工作,服從公司管理,接受公司分配的任務等等。可是卻沒有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直到離職。

其實不僅僅順豐公司,很多的大公司企業都會有這種用工現象,它能轉移用工的風險,減少用工成本。當然,公司這樣的行為並不違法,壹定程度上可以增加就業渠道和機會。

可是問題來了,公司得到了甜頭,員工的權利能否得到保障呢?為什麽劉先生在順豐工作,卻不能得到賠償?他與順豐以及簽訂協議的第三方又是什麽關系呢?我們帶著這幾個問題仔細的分析下。

劉先生是順豐公司的員工嗎?

張女士最想知道的是丈夫壹直在順豐公司上班,為什麽不是勞動賠償條件裏面的員工。大家註意下,她的丈夫是與平臺簽訂了《***享經濟平臺服務協議》,然後進入順豐公司上班,之後沒有簽訂過任何勞動合同。此協議的簽訂對象並不是快遞公司,而是福建人力寶 科技 有限公司。

所以從法律角度分析,與順豐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此協議本質上屬於工作介紹的壹種兼職協議。劉先生與順豐公司之間更傾向於承攬法律關系,所以不受勞動合同的保護,也就不能享受《勞動法》賦予的賠償權利了。

當然,判斷是否成立勞動關系並不能僅僅依靠於勞動合同,還要考慮多種因素。例如是否被公司管理,獲得勞動報酬的途徑,以及是否繳納社保等等方面。劉先生每天按時上下班,遵守了順豐公司的規章制度。暫且不知工資是誰發放的,如果由順豐公司直接發放,則符合構成條件。至於社保等保險,由於未簽訂勞動合同,也就沒有購買。

如果這3個條件都能滿足,都和順豐公司有直接的聯系,那麽即使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屬於公司的員工,受到《勞動法》保護。

上班途中猝死構成工傷嗎?

如果劉先生是順豐公司員工,妻子稱早上去上班發現身體不舒服,隨後請假去醫院掛號,在醫院猝死,所以事情發生在上班途中(暫且這樣認定,具體以實際為準)。上班途中猝死構成工傷嗎?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認定為工傷。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的認定為工傷。可是並不包括上下班途中發生猝死的情形,所以即使屬於員工,也不構成工傷的認定條件。

對此妳有什麽想法或疑惑呢?歡迎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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