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旅遊法新旅遊法關於旅遊購物退貨
新旅遊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其解讀是逐條理解說明,百度文庫裏很多的。
但如果說見解,《旅遊法》的出臺實施將為進壹步加強旅遊監督管理、維護旅者和旅遊經營者合法權益、規範旅遊市場秩序、提升旅遊服務質量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保證。
新旅遊法規範旅行社行業發展,《旅行社條例》有細化和高要求,有利於旅行社穩定和明白經營,扭轉旅遊行業形象。對以往存在的重點問題如:“承包掛靠”、“零負團費”、“人頭費”在法律層面給出了嚴格的規定。
新旅行法規範導遊人員,提高導遊入職門檻和鼓勵專職導遊,規定導遊底薪和社保,給出升級方向。
新旅行法建立了價格相對平等的競爭環境,提升了旅遊經營者對服務質量的關註和遊客對服務價值的認同,其中有8條專門闡述了遊客的權利和業務行為規範。用規範旅行合同的形式確保遊客的利益。
新旅遊法從哪些方面保障和促進文明旅遊建設
《旅遊法》從進壹步加強旅遊者權益保護、嚴格控制景區門票價格上漲、加大治理“零負團費”力度、進壹步規範導遊和領隊的行為、強化行業自律、完善促進旅遊業發展措施等方面做出了明確的規定。《旅遊法》是壹部雖然遲來但是眾望所歸的法律,在規定政府的公***服務職能、保護旅遊者與旅遊企業的合法權益、進壹步規範旅遊市場,保障我國旅遊業的持續健康發展等方面,都將起到積極和重要的作用。現結合本人作為業界代表,多次應邀參加全國人大法工委和國家旅遊局關於《旅遊法》立法的相關研討會、征詢會和評價會,以及全程參與《旅遊法》起草過程中的相關工作所獲得的思路、觀點等信息,按照本人對《旅遊法》的理解,對該法的亮點和影響先行作出壹些分析,僅供參考。
壹、《旅遊法》的主要亮點及對旅行社的有利影響
(壹明確了政府的公***服務職能
《旅遊法》第3條規定了政府依法保護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的權利;第26條規定政府要建立旅遊信息平臺,無償向旅遊者提供旅遊景區、線路、交通、氣象、住宿等必要信息與服務。旅行社可以快速便捷地獲取上述信息,該規定有利於打擊零負團費。
(二明確政府要推進旅遊休閑體系建設。
《旅遊法》第23條的此項規定,使我國公民的旅遊休閑度假權得到了保障,為旅行社開發策劃休閑旅遊度假產品和研制休閑度假線路產品標準提供的法律支撐。
(三明確了旅遊者權利、義務與責任
①明確了旅遊者有“遵守旅遊文明行為規範”的義務,有依法理性維權的權利與義務以及遇險時的求助權利。《旅遊法》第14條明確規定,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不得損害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幹擾他人的旅遊活動,不得損害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否則須按照第72條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該條款對“鬧而優則仕”的遊客會有壹定的抑制作用。
②第16條明確了出境旅遊者不得擅自分團和脫團的義務,以及旅遊者要配合應急處置措施的義務,為導遊領隊采取緊急避險措施提供了依據。
③明確了旅遊者在事發地向履行輔助人求償的權利。第70條第二款規定旅遊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輔助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要求組團社承擔賠償責任。這項規定為導遊在事發地即時向責任者交涉為旅遊者維權、建立多方***同訴訟制度,快速解決旅遊糾紛提供了基礎。
此舉能使旅遊者明明白白消費,有效監督旅行社的行程執行情況。
(四明確了旅行團在發生不可抗力以及旅遊經營者已盡合理註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處理原則。
按照《旅遊法》第67條的規定,旅遊經營者已盡合理註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視同不可抗力來處理。該條分合同解除、緊急避險和造成滯留三種情形對費用的承擔做相應的明確規定(分別為:旅遊者對費用多除少補、雙方分擔和食宿費用旅遊者自理但返程費用分擔,有利於遇事快速處理,減低損失,初步建立了旅行社的過錯責任或者是推定過錯機制,有效限定了旅行社的責任,維護了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雙方的合法權益。
(五明確了由於公***交通經營者的原因造成旅遊者損害時旅行社的協助索賠義務。
第71條第二款規定,由於公***交通經營者的原因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由公***交通經營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應當協助旅遊者向公***交通經營者索賠,公平定位了旅行社的責任。因此發生上述情況,旅行社及其導遊領隊應當積極協助旅遊者向公***交通經營者索賠。
(六明確了鄉村遊的合法性
第46條規定,城鎮和鄉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條件依法從事旅遊經營,其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為發展鄉村旅遊以及安排民宿的合法性提供了法律依據。盡管安排民宿合法了,但出於安全考慮,應當加強對其監控管理。
(七建立了旅遊糾紛訴前調解機制。
《旅遊法》增加了雙方當事人申請“調解組織”予以調解的規定,該種調解可與新《民事訴訟法》相銜接,調解結果已經法院確認,即具法律約束力。調解組織的設定,由於其地位與性質獨立於旅遊行政部門和旅遊經營者,使旅遊者多了壹個討說法的便捷地方,有利於快速處理旅遊糾紛,維護和諧穩定。
(八對旅行社聘用社會導遊做出了靈活的處理
.第38條第二款規定,旅行社臨時聘用導遊為旅遊者提供服務的,應當全額向導遊支付本法第六十條第三款規定的導遊服務費用。解決了社會兼職導遊要簽訂勞動合同的窘境;根據規定,只需向社會導遊足額支付其應得的導服費即可。
(九對旅遊者對地接社的同意知情權做了靈活的規定
雖然第69條仍規定旅行團交地接社接待要經旅遊者同意,且根據第60條的規定,須在旅遊合同中載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但是根據第69條第二款的含義和第59條的規定,需交地接的團隊,組團社只需先行於簽訂旅遊合同時在主合同承諾交與具有相應資質的地接社接待,然後在出發前發放的“行程單”上再行給出地接社的具體信息即可;有效糾正了《旅行社條例》第36條關
我國新旅遊法實施的時間
《中華人民***和國旅遊法》經2013年4月2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次會議通過,2013年4月25日中華人民***和國主席令第3號公布。《旅遊法》分總則、旅遊者、旅遊規劃和促進、旅遊經營、旅遊服務合同、旅遊安全、旅遊監督管理、旅遊糾紛處理、法律責任、附則***10章112條,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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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旅遊法對旅行社有什麽好處
新旅遊法出臺,對於旅行社的好處是最多的,經過拜讀新旅遊法規後,發現新旅遊法對於旅行社的規範,無疑是對於旅行社的保護,
第壹是嚴厲的打擊了黑社,黑導,黑車,讓旅行社在競爭環節中更為公平了。
第二就是禁止了旅行社的低價惡意競爭,保護旅行社的基本利潤,維護了市場的和諧。
第三禁止強制遊客購物消費,表面看起來好像削減了旅行社的利潤,但實際上,旅行社原本就不存在購物提成這個利潤,所以規範後將還原利潤的合法性,而不是靠灰色提成來提升利潤。
第四、規範了遊客的行為和責任,防止遊客的過度維權,導致旅行社被迫賠償。
第五旅行社經營變得簡單化,靠自己的口碑和操作公平競爭,強者生存,弱則罔,將旅遊還原到最原始的旅遊模式上,旅遊者也花錢旅遊不是花錢逛商店,皆大歡喜的壹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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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旅遊法35條
目錄
第壹章總則
第二章旅遊者
第三章旅遊規劃和促進
第四章旅遊經營
第五章旅遊服務合同
第六章旅遊安全
第七章旅遊監督管理
第八章旅遊糾紛處理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保障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範旅遊市場秩序,保護和合理利用旅遊資源,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的和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組織到境外的遊覽、度假、休閑等形式的旅遊活動以及為旅遊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經營活動,適用本法。
第三條國家發展旅遊事業,完善旅遊公***服務,依法保護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的權利。
第四條旅遊業發展應當遵循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壹的原則。國家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在有效保護旅遊資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遊資源。利用公***資源建設的遊覽場所應當體現公益性質。
第五條國家倡導健康、文明、環保的旅遊方式,支持和鼓勵各類社會機構開展旅遊公益宣傳,對促進旅遊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六條國家建立健全旅遊服務標準和市場規則,禁止行業壟斷和地區壟斷。旅遊經營者應當誠信經營,公平競爭,承擔社會責任,為旅遊者提供安全、健康、衛生、方便的旅遊服務。
第七條國務院建立健全旅遊綜合協調機制,對旅遊業發展進行綜合協調。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遊工作的組織和領導,明確相關部門或者機構,對本行政區域的旅遊業發展和監督管理進行統籌協調。
第八條依法成立的旅遊行業組織,實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旅遊者
第九條旅遊者有權自主選擇旅遊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旅遊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旅遊者有權知悉其購買的旅遊產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
旅遊者有權要求旅遊經營者按照約定提供產品和服務。
第十條旅遊者的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應當得到尊重。
第十壹條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享受便利和優惠。
第十二條旅遊者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請求救助和保護的權利。
旅遊者人身、財產受到侵害的,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第十三條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應當遵守社會公***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遊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旅遊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四條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不得損害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幹擾他人的旅遊活動,不得損害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旅遊者購買、接受旅遊服務時,應當向旅遊經營者如實告知與旅遊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遵守旅遊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規定。
旅遊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遊活動的措施以及有關部門、機構或者旅遊經營者采取的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應當予以配合。
旅遊者違反安全警示規定,或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遊活動的措施、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六條出境旅遊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滯留,隨團出境的旅遊者不得擅自分團、脫團。
入境旅遊者不得在境內非法滯留,隨團入境的旅遊者不得擅自分團、脫團。
第三章旅遊規劃和促進
第十七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旅遊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旅遊資源豐富的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旅遊發展規劃。對跨行政區域且適宜進行整體利用的旅遊資源進行利用時,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或者由相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編制統壹的旅遊發展規劃。
第十八條旅遊發展規劃應當包括旅遊業發展的總體要求和發展目標,旅遊資源保護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遊產品開發、旅遊服務質量提升、旅遊文化建設、旅遊形象推廣、旅遊基礎設施和公***服務設施建設的要求和促進措施等內容。
根據旅遊發展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編制重點旅遊資源開發利用的專項規劃,對特定區域內的旅遊項目、設施和服務功能配套提出專門要求。
第十九條旅遊發展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規劃以及其他自然資源和文物等人文資源的保護和利用規劃相銜接。
第二十條各級人民政府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應當充分考慮相關旅遊項目、設施的空間布局和建設用地要求。規劃和建設交通、通信、供水、供電、環保等基礎設施和公***服務設施,應當兼顧旅遊業發展的需要。
第二十壹條對自然資源和文物等人文資源進行旅遊利用,必須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資源、生態保護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維護當地傳統文化和習俗,維護資源的區域整體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並考慮軍事設施保護的需要。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資源保護和旅遊利用狀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本級政府編制的旅遊發展規劃的執行情況進行評估,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組織實施有利於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的產業政策,推進旅遊休閑體系建設,采取措施推動區域旅遊合作,鼓勵跨區域旅遊線路和產品開發,促進旅遊與工業、農業、商業、文化、衛生、體育、科教等領域的融合,扶持少數民族地區、革命老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旅遊業發展。
第二十四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安排資金,加強旅遊基礎設施建設、旅遊公***服務和旅遊形象推廣。
第二十五條國家制定並實施旅遊形象推廣戰略。國務院旅遊主管部門統籌組織國家旅遊形象的境外推廣工作,建立旅遊形象推廣機構和網絡,開展旅遊國際合作與交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籌組織本地的旅遊形象推廣工作。
第二十六條國務院旅遊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建立旅遊公***信息和咨詢平臺,無償向旅遊者提供旅遊景區、線路、交通、氣象、住宿、安全、醫療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詢服務。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在交通樞紐、商業中心和旅遊者集中場所設置旅遊咨詢中心,在景區和通往主要景區的道路設置旅遊指示標識。
旅遊資源豐富的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建立旅遊客運專線或者遊客中轉站,為旅遊者在城市及周邊旅遊提供服務。
第二十七條國家鼓勵和支持發展旅遊職業教育和培訓,提高旅遊從業人員素質。
第四章旅遊經營
第二十八條設立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旅遊者,為其提供旅遊服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取得旅遊主管部門的許可,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壹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有必要的營業設施;
(三有符合規定的註冊資本;
(四有必要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導遊;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旅行社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壹境內旅遊;
(二出境旅遊;
(三邊境旅遊;
(四入境旅遊;
(五其他旅遊業務。
旅行社經營前款第二項和第三項業務,應當取得相應的業務經營許可,具體條件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條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
第三十壹條旅行社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用於旅遊者權益損害賠償和墊付旅遊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險時緊急救助的費用。
第三十二條旅行社為招徠、組織旅遊者發布信息,必須真實、準確,不得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遊者。
第三十三條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組織、接待旅遊者,不得安排參觀或者參與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項目或者活動。
第三十四條旅行社組織旅遊活動應當向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
第三十五條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旅行社組織、接待旅遊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壹致或者旅遊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發生違反前兩款規定情形的,旅遊者有權在旅遊行程結束後三十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並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