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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抓捕壹般拘留多久

14天。跨省抓捕的,拘留期限壹般也是十四天。如果是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則拘留期限最長可以達到三十七天。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壹日至四日。

壹、拘留是什麽

指扣留,拘禁。壹般分為三種,分別是刑事拘留、行政拘留以及民事拘留。其中刑事拘留是刑事訴訟中的壹種強制措施;行政拘留屬於治安行政處罰;民事拘留屬於司法行政性質的處理,是民事訴訟中的壹種強制措施。有權決定拘留的機關包括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拘留證。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的案件,由檢察長決定。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的案件,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 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異地執行拘留為人民法院作出拘留決定後,將被拘留人送交與被拘留人的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不在同壹轄區的公安機關看管的行為。異地抓捕拘留時間與當地抓捕拘留是壹樣的。

二、跨省抓捕壹般拘留多久

跨省抓捕壹般拘留十四日。但若犯罪嫌疑人是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七日。根據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壹般是三至七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三、跨省抓捕會拘留在哪裏

1、壹般來說,會拘留在實施跨省抓捕行動的公安機關所在地,以便立案偵查;

2、但如果抓人的公安機關沒有管轄權或者由其他公安機關管轄更為便利的,會拘留在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所在地。

四、刑事案件異地拘留時間是多久

1、最長37天。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2、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3、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0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於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4、綜上所述,壹般情況下,刑事訴訟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4日。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長為37日。

五、跨省追捕嚴重麽

跨省抓人嚴重。犯罪嫌疑人在逃的,經報請上級批準,可以跨省抓人。如果要跨省抓捕,可以持辦案單位的介紹信、辦案人員的警察證及要抓捕的犯罪嫌疑人拘留證或逮捕證,到當地公安機關聯系,就可以跨省抓捕,不需要專門申請。拘留證由分管副局長審批,逮捕證由當地檢察院審批。通緝令的發送範圍,由簽發通緝令的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

六、異地抓獲如何計算拘留期限

1、外地的公安機關刑拘(當日)開始就應該計算期限(刑事拘留如果判刑按壹日抵壹日計算)。

2、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拘留的期限分壹般期限和延長期限兩種,具體如下:

①壹般的刑事拘留期為14天,壹般從進到看守所算起。在14天內偵查機關要報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其中檢察院核準的時間為7天,包含在14天內,如核準則逮捕,否則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

②延長期限的刑事拘留期為37天,其中檢察院核準的時間為7天,在該期限內,偵查機關報檢察院批準逮捕,如核準則逮捕,否則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

七、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1、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 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2、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壹。 對於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於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九十壹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壹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