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管理人是公司破產了嗎
法律主觀:
破產管理人指的是在接受破產申請後,法院指定的接受破產企業並承擔破產企業財產的保管,清算估價處理分配的職責,總管破產事物社會機構或者自然人。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但也存在有例外情況,還是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分析。
法律客觀:《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二條,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債權人會議認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執行職務或者有其他不能勝任職務情形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更換。指定管理人和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