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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獨立的意義是什麽?

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從中外學者的基本觀點來看,司法獨立可以分為三個層次,第壹層含義就政治層面而言,司法獨立指司法權獨立,源於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原則;第二層含義是法院獨立,法院獨立是司法權獨立的制度表現,包括法院獨立於非法院機構和法院之間相互獨立;第三層含義是法官獨立,既獨立於其他職業的公民又須特別強調法官與法官之間的自主性,法官獨立是司法獨立的最高形態。法官個人獨立與法院獨立是司法獨立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沒有法院獨立,單個法官無法履行其職責;同樣,如果法官不能免於其獨立審判可能會帶來的種種擔心,就不可能有獨立的審理與判決,也就不可能有司法獨立。法院獨立審判與法官個人獨立之間的關系就如同結構與其組成部分之間的關系,沒有壹個好的結構,組成部分豪無根據,沒有組成部分,結構毫無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