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鞋子的三包服務是哪三包規定

三包是零售商業企業對所售商品實行“包修、包換、包退”的簡稱。指商品進入消費領域後,賣方對買方所購物品負責而采取的在壹定限期內的壹種信用保證辦法。對不是因用戶使用、保管不當,而屬於產品質量問題而發生的故障提供該項服務。

第壹條鞋類商品的“三包”有效期: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的鞋類“三包”有效期限為30天;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類“三包”有效期限為90天;300元以上(含300元)的鞋類“三包”有效期限為120天。

“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包括有效憑證)之日起計算。“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憑發票或“三包”憑證,經營者予以退貨、更換、修理。

第二條經營者銷售鞋類商品,實行三包卡(或信譽卡)和銷售憑證制度。出售商品時,要向消費者提供三包卡(標明有瑕疵的處理品、等外品除外)。

第三條鞋類商品有下列質量問題的,經營者承擔退貨、更換、修理的“三包”責任。(壹)出現嚴重脫膠(有側幫縫線的除外)、裂漿、裂面、裂綁、裂底、斷跟、泛硝、表皮脫落、塌芯、釘頭突出、網面破裂(如旅遊鞋)等質量問題的;(二)經消費者協會認定有其他質量問題的;(三)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條鞋類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出現本辦法第七條所列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選擇退貨、更換或者修理。退貨時,銷售者應當按發票價格壹次性退清貨款。

第五條鞋類商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出現本辦法第七條所列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選擇更換或者修理。

更換時,經營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無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消費者不願意調換其它產品的,經營者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予以退貨,不得收取折舊費。第十條更換後的鞋類,其“三包”有效期從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由經營者提供新的三包卡或者在原三包卡上加蓋更換章並註明更換日期。

第六條“三包”期內承擔包修責任的,鞋類產地在省內的,經營者應當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修復;產地在省外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修復,並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經營者應當在“三包”憑證上如實記錄每次接受修理日期、維修所占時間、修理部位等情況。

經營者未在規定的期限內修復,每延誤壹日按商品發票價格2%的標準補償消費者(補償費最高不超過商品的發票價格),否則消費者可選擇更換。鞋類商品的包修期應當扣除維修占用的時間,並按所扣時間順延“三包”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