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怎麽理解司法獨立和獨立行使審判權有什麽關系呢?
理解司法獨立和獨立行使審判權關系如下;
1、司法獨立是指西方制度的三權分立,司法,行政,立法三權相對獨立,獨立行使審判權實是在法律的框架內,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外界幹涉;
2、立法解釋要高於司法解釋,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高於壹切。司法獨立指法律,行政,立法,平等。在司法獨立下,法律高於壹切;
3、司法權由司法機關(法院)統壹行使,不受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的幹預,公民個人或非國家機關的社會團體更不能幹預;
4、司法系統內部的互相獨立,即壹個司法機關的司法活動不受另壹個司法機關的幹預。法院上下級關系只是審級關系,上級法院除依上訴程序、調卷令等有關程序對下級法院的審判行為予以監督外,不得幹預下級法院的審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憲法》
第壹百三十壹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第壹百零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城鄉建設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發布決定和命令,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工作人員。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工作。
省、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決定鄉、民族鄉、鎮的建置和區域劃分。第九十壹條 國務院設立審計機關,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財政收支,對國家的財政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