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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市電梯安全條例

第壹條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電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浙江省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生產(包括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應急處置及其安全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電梯,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等。具體範圍按照國家規定的特種設備目錄確定。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電梯安全協調機制,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保障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必需的工作經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本轄區內電梯安全狀況的監督檢查,配合、協助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分析電梯安全狀況、檢驗、檢測情況、應急處置情況和電梯安全管理智能化系統運行情況,向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和單位通報,並每年向社會公布電梯安全相關信息。

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電梯井道、底坑、機房、導軌支架預埋等電梯安裝運行所涉及的建築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電梯安全相關工作。第五條 特種設備(電梯)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開展行業信息分析研究,收集、發布電梯維護保養工時、修理以及主要零部件價格等信息,促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配合、協助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鼓勵特種設備(電梯)行業協會參與電梯相關標準制定、信用評價、安全培訓、宣傳教育、咨詢服務等工作。第六條 載人電梯應當配備具有運行參數采集和網絡遠程傳輸功能的智能化監測裝置,所采集的電梯運行數據應當傳輸至市特種設備應急處置機構進行實時監測分析。具體方案和步驟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公眾聚集場所和住宅小區的電梯應當配備視頻監控設施。第七條 鼓勵、支持電梯制造、使用管理、維護保養等單位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第八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宣傳教育,普及電梯安全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電梯安全意識。

電梯生產、經營、使用管理、維護保養單位、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知識的宣傳,引導社會公眾正確使用電梯。

幼兒園、學校應當將電梯安全知識作為安全教育的重要內容,培養幼兒、學生安全、文明使用電梯的習慣。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電梯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的宣傳。第九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是電梯使用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

電梯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所有權人委托其他單位管理的,受委托的單位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所有權人出租、出借配有電梯的場所,對使用管理單位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確定。第十條 電梯生產單位應當對電梯安全性能負責,履行下列義務:

(壹)電梯所有權人或者其他使用管理單位依法或者按照約定提出修理、更換相關零部件要求的,應當及時予以修理、更換;

(二)因設計、制造等原因造成電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壹性缺陷的,立即停止生產,主動召回,及時告知電梯使用管理單位,並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三)電梯投入使用前,向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維護保養單位提供技術培訓;

(四)電梯在使用過程中發生周期性、重復性停梯等各類疑難故障的,向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維護保養單位提供技術支持並協助排除故障;

(五)法律、行政法規、省的地方性法規、規章以及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義務。

電梯生產單位不得在電梯中設置或者變相設置技術障礙,影響電梯的正常使用和維護保養。

在本市銷售、安裝的整機進口電梯,電梯生產單位指定在境內承擔其義務的機構應當履行前兩款規定的義務。第十壹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采購、配置電梯,並履行下列義務:

(壹)電梯井道、底坑、機房、導軌支架預埋等工程專項設計應當符合建築結構和電梯安裝、使用、底坑防漏防潮、機房降溫的特殊要求;

(二)電梯選型配置應當與建築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滿足急救、消防、無障礙通行等要求;

(三)電梯安裝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電梯安裝等單位對電梯井道、底坑、機房、導軌支架預埋等土建結構進行現場查驗並簽字存檔;經查驗不符合電梯安裝要求的,立即組織整改;未經整改或者整改後仍不符合電梯安裝要求的,不得安裝電梯;

(四)承擔自建築物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至少兩年內的電梯保修責任。

電梯工程專項設計不符合有關強制性規範和標準的,施工圖審查機構不得出具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