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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哪些娛樂服務需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娛樂服務,是指為娛樂活動同時提供場所和服務的業務。具體包括:歌廳、舞廳、夜總會、酒吧、臺球、高爾夫球、保齡球、遊藝(包括射擊、狩獵、跑馬、遊戲機、蹦極、卡丁車、熱氣球、動力傘、射箭、飛鏢)

文化事業建設費是國務院為進壹步完善文化經濟政策,拓展文化事業資金投入渠道而對廣告、娛樂行業開征的壹種規費。不是每個單位或者個人都是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義務人。

很多朋友壹聽稅務局讓申報文化事業建設費就慌神了,就像聽到讓報環保稅壹樣,其實自己沒主動去學習,也沒搞清楚自己單位性質到底屬不屬於這個征收的範圍。

目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義務人主要是下面兩類,除外的都不用繳納。

1、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提供廣告服務的廣告媒介單位和戶外廣告經營單位,應按照規定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2、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提供娛樂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規定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註:廣告服務和娛樂服務,是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中“廣告服務”和“娛樂服務”範圍內的服務。

註意:廣告服務業的征繳範圍不包括個人,而娛樂服務業包括。

2文化事業費應繳費額=計費銷售額×3%,但妳這裏要註意銷售額的口徑問題。

1、廣告服務:應繳費額=計費銷售額*3%

計費銷售額,為繳納義務人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的含稅廣告發布費後的余額(繳納義務人減除價款的,應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減除)。

2、娛樂服務:娛樂服務應繳費額=娛樂服務計費銷售額×3%

娛樂服務計費銷售額,為繳納義務人提供娛樂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

3繳納範圍很清晰,就是按照財稅〔2016〕36號)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中的廣告服務、娛樂服務範圍來判斷,不要人為擴大或者縮小。

廣告服務,是指利用圖書、報紙、雜誌、廣播、電視、電影、幻燈、路牌、招貼、櫥窗、霓虹燈、燈箱、互聯網等各種形式為客戶的商品、經營服務項目、文體節目或者通告、聲明等委托事項進行宣傳和提供相關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廣告代理和廣告的發布、播映、宣傳、展示等。

娛樂服務,是指為娛樂活動同時提供場所和服務的業務。具體包括:歌廳、舞廳、夜總會、酒吧、臺球、高爾夫球、保齡球、遊藝(包括射擊、狩獵、跑馬、遊戲機、蹦極、卡丁車、熱氣球、動力傘、射箭、飛鏢)。

那麽妳要問我做制作燈箱的屬於範圍不?那當然就不屬於了「這是應稅貨物」。那妳問設計廣告屬於不?當然也不屬於了。「這屬於設計服務」具體妳仔細研讀壹下上面摘下來的範圍。

列舉下不需要繳納文化建設事業費

1、廣告設計屬於文化創意服務中的設計服務範疇,並不屬於廣告服務,所以不需要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2、實物廣告制作繳納增值稅,不屬於改征增值稅的範圍,因此不需要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壹《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財稅106號文附件壹”)中的應稅服務範圍註釋。

廣告服務是指:利用圖書、報紙、雜誌、廣播、電視、電影、幻燈、路牌、招貼、櫥窗、霓虹燈、燈箱、互聯網等各種形式為客戶的商品、經營服務項目、文體節目或者通告、聲明等委托事項進行宣傳和提供相關服務的業務活動。

包括廣告代理和廣告的發布、播映、宣傳、展示等。

根據財稅106號文附件壹中的應稅服務範圍註釋,設計服務是指,把計劃、規劃、設想通過視覺、文字等形式傳遞出來的業務活動。包括工業設計、造型設計、服裝設計、環境設計、平面設計、包裝設計、動漫設計、網遊設計、展示設計、網站設計、機械設計、工程設計、廣告設計、創意策劃、文印曬圖等。

因此,廣告設計、創意策劃等服務雖然名稱中帶有廣告或有廣告公司兼營此方面的業務,但實際上屬於文化創意服務中的設計服務範疇,並不屬於廣告服務,所以不需要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4優惠政策要知曉

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特殊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以及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1.?特殊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含10萬元),以及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含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2.?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5提供娛樂服務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計費依據、費率及計算公式是什麽?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征收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6〕60號)規定:“二、繳納義務人應按照提供娛樂服務取得的計費銷售額和3%的費率計算娛樂服務應繳費額。

計算公式如下:娛樂服務應繳費額=娛樂服務計費銷售額×3%娛樂服務計費銷售額,為繳納義務人提供娛樂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