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股票行情交易網 - 國際漫評 - 戴玉慶的人物事件

戴玉慶的人物事件

2014年3月28日,戴玉慶被控受賄案在東莞市中院壹審開庭,其被控受賄250.1萬元。庭審尚在法庭質證階段,還沒有展開辯論。戴玉慶當庭表示不認罪。公

訴機關對戴玉慶的受賄指控***有5筆。但庭審中,戴玉慶否認了其中3筆受賄指控。他說,在接受紀委調查期間,迫於強大壓力而違心承認自己受賄。戴玉慶當庭檢舉廣州市紀委書記王曉玲存在違法違紀行為。戴玉慶稱,王曉玲擔任宣傳部長時,試圖幹預廣州日報經營業務,例如介紹親屬插手當時擬建工程報業大廈項目。戴玉慶認為,自己曾多次抵制上級幹預業務正常開展,故而招致後來的打擊報復。戴玉慶的發言被法官打斷。法官提出,他所舉報的案情與本案無關,應在庭外向有關部門舉報。其後,戴向法警提出心臟不舒服。隨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日再審。 2015年4月13日,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作出壹審判決,認定戴玉慶受賄246.9萬元,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戴玉慶有期徒刑11年。戴玉慶不服壹審判決,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2015年12月4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廣州日報社原社長戴玉慶犯受賄罪上訴壹案。戴玉慶及其辯護人均認為:壹審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是捏造的。常勇強送戴玉慶200萬元和梁振鳴送戴45萬元均屬虛構。戴玉慶和常勇強在偵查階段的供述和證言為非法證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行賄人常勇強在雙規期間也同樣被刑訊逼供,其證詞也不能作為定案依據。戴玉慶的供述都是辦案人員不讓其睡覺情況下所作,是非法證據。戴玉慶及其辯護人均堅持認為常勇強、梁振鳴應當出庭對質。檢察員發表出庭意見認為:戴玉慶的供述、行賄人的證言及其他客觀證據相互佐證,其收受賄賂事實清楚。在庭審過程中,戴玉慶多次提到偵查階段沒有刑訊逼供的行為,他自願選擇有罪供述,其供述的內容可以作為證明采信,不存在非法證據。庭審於下午結束,法庭將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