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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衣退換貨規定

為了維護企業形象和聲譽,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並進壹步規範管理,做好商品退換貨工作,正確處理顧客投訴,特做出如下管理規定:

第壹條 商品退換貨工作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和國產品質量法》等相關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條 商品退換貨是商品銷售的繼續,我們必須堅持購物自願、退貨自由的原則,最大限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利益。

第三條 因商品質量原因或顧客喜好發生變化要求退換貨的,商場本著“三傾斜”原則,即:制度向顧客傾斜、意識向顧客傾斜、利益向顧客傾斜;可換可不換的,以換為主,可換可退的,以退為主;可退可不退的,以退為主。

第四條 在規定的退換範圍內,以及在商品質量“三包”期內出現的商品質量問題,對各櫃組或供應商拒不執行的,先由樓層管理人員與廠家協商解決,對廠家拒不配合的,可由投訴中心最終裁決強制執行。

第五條 消費者需要調換貨的,或者在規定日期內顧客要求退貨的,可由櫃組、樓層解決。

第六條 因商品質量問題要求退貨的,先由櫃組樓層解決。如有爭議時,由投訴中心調查核實後並註明原因,按相關規定履行退貨手續。

第七條 退貨時,如顧客曾領取了禮券、贈券、禮品及VIP卡已返利等,則應到總服務臺退還禮券、贈券和禮品,收銀員認真審核無誤後,再按消費者購買時的付款方式予以退款。

第八條 對於來商場投訴的消費者,各樓層管理人員及營業員必須主動熱情接待,並填寫投訴登記表,做出處理意見。如果顧客對樓層的處理結果有異議時,樓層管理人員將其處理結果隨顧客壹起向中心進行投訴,中心接待人員調查核實,並予以最終裁決。

第九條 對於不屬於質量問題,只是由於消費者需求變化而提出退換的商品,只要商品保持原質、原樣、吊牌標識齊全、不臟、不殘、不損、不影響再次銷售,夏季服裝7日內均可退換;春、秋、冬季服裝15日內均可退換;對於外地的顧客,憑有效證件退換貨日期可延至壹個月。沒有開封的化妝品7日內均可退換。

第十條 各種鞋類商品三包期限為:皮鞋為60天,人造革鞋、布鞋、膠鞋、運動鞋、童鞋為30天。其具體實施方法按《陜西省鞋類產品質量三包規定》執行。

第十壹條 消費者購買了認為不合格的商品,本公司相關人員無法認定時,消費者可去省、市質量監督部門鑒定,確屬質量問題的商品,供應商應承擔鑒定費和顧客往返的城市最低交通費用,並給予退換。如無質量問題的,壹切費用由消費者自行承擔。

第十二條 退換商品遇調價情況做如下處理:在15日以內,如遇漲價、降價情況,應按原購物價格退款;超過15日,如遇降價,按降價後價格退換,如遇漲價,按原價格退換。

第十三條 無機制小票和銷售小票顧客留存聯的,不予退換貨。

第十四條 因消費者使用、洗滌、保養不當而導致出現的問題的商品,不予退換貨。

第十五條 開封使用過的化妝品、內衣褲、名貴珠寶、名貴手表、高檔裘皮、裁剪改型過的服裝以及標明是(特價商品)處理品的(沒有真實說明原因的除外)等商品,不存在質量問題的,不予退換。

第十六條 單價在2000元以上商品售出後,無質量問題(質量問題需有質量檢測報告),不予退貨。

第十七條 同壹品牌的商品,如本商場價格高於其它同檔次商場而被消費者投訴的,應同意換貨、退貨或返還顧客的商品差價款。同時商場將對櫃組進行相應的處罰。

第十八條 因物價標簽誤導消費,引起消費者投訴的,應予以退換貨,並對相關責任人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九條 因營業員商品知識不足,有意或無意地誤導消費者而引起的商品退換貨,經查實後,責任全部由營業員自行承擔。

第二十條 對投訴接待中心已確認投訴商品為質量問題的,但櫃組和樓層不予配合為顧客辦理退換貨手續:

(1)投訴中心有權強制執行,先行退貨,並給予專櫃500元、當班管理 人員100元、營業員50元罰款處理。

(2)如確有質量問題存在,而專櫃或樓層還執意索取“檢驗報告”的工作推諉現象,顧客所購商品壹經檢驗出現“不合格”結論的,公司將先行為顧客辦理各項手續外,同時給予專櫃1000元、當班管理人員200元、營業員100元罰款處理。

第二十壹條 在退換貨過程中,由於有關人員服務態度不當,而導致工作人員被顧客投訴到有關行政部門而被媒體曝光的,給予相關責任人200元—1000元處罰。

第二十二條 在辦理商品退換貨過程中,對於能做到打不還手、罵不還口,為了公司的利益和形象而忍辱負重的人員,公司將給予委屈獎50元—300元。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公司和供應商雙方***同遵守,投訴中心以“商品退換處理單”的形式進行退換貨的最終裁決。對於裁決結果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任何理由推諉和拒絕,必須在接到“處理單”後無條件地遵照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的解釋權歸漢中海星星光百貨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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