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貨幣與電子貨幣有何區別?
信用貨幣作為壹般的交換媒介需要有兩個條件:壹是人們對此貨幣的信心;二是貨幣發行的立法保障。二者缺壹不可。目前信用貨幣又可分為以下幾種形態:①輔幣。其功能是擔任小額或零星交易中的媒介手段,多以賤金屬制造。②現金或紙幣。主要功能也是擔任人們日常生活用品的購買手段,壹般為具有流通手段的紙幣,其發行權為政府或者金融機構專有。
2、電子貨幣包括信用卡,電子轉帳終端等組成的銀行交易工具和業務。
電子貨幣是指在零售支付機制中,通過銷售終端不同的電子設備之間以及在公開網絡上執行支付的儲值和預付支付機制。所謂儲值是指保存在物理介質中可以用來支付的價值,如智能卡。這種介質亦被稱為電子錢包。當其儲存的價值被使用後,可以通過特定設備向其追儲價值。而預付支付機制則是指存在於特定軟件或網絡中的壹組可以傳輸並用語支付的電子數據,通常被成為數字現金。它通常由壹組組二進制數據流和數字簽名組成,可以直接在網絡上使用。電子貨幣產品主要被設計用來替代流通中的通貨。
它與傳統貨幣在本質、職能及作用等方面是相同的,本質上都是充當壹般等價物的特殊商品,具有價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儲藏手段和世界貨幣五種職能。電子貨幣除了具有貨幣的這些壹般屬性外,與通貨相比,它是壹種“無形”貨幣,有著許多通貨所不具有的屬性:電子貨幣由電子脈沖代替紙張傳輸和顯示現金,通過微機處理和存儲,沒有傳統貨幣的大小、重量和印記;通貨壹般由中央銀行或特定機構壟斷發行,而電子貨幣從目前來看,既有中央銀行發行的,也有壹般金融機構甚至非金融機構發行,傳統通貨是以中央銀行和國家信譽為擔保的法幣,由貨幣當局設計、管理和更換,被強接受和使用,而目前的電子貨幣大多由不同的機構自行開發設計,其擔保主要依賴於開發商自身的信譽和資產,其使用只能宣傳引導,不能強迫使用;電子貨幣在使用中要借助法定貨幣反映和實現商品的價值,結清債權和債務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