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預防腐敗局的歷史沿革
首先,成立國家預防腐敗局是堅持反腐倡廉戰略方針,構建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需要。上世紀九十年代,我們黨確立了加強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嚴肅查辦違紀違法案件、認真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反腐敗三項工作格局,並取得比較明顯成效。在實踐中反腐敗鬥爭又從側重懲治逐步轉到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軌道。進入新世紀新階段,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不斷完善,民主法制不斷健全,精神文明建設不斷加強,反腐倡廉工作深入開展,加大預防腐敗力度的條件基本具備,時機比較成熟。以胡錦濤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審時度勢,確定了“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註重預防”的反腐倡廉戰略方針,部署了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重大任務,預防腐敗在反腐倡廉建設中的地位和作用越來越突出。設立專門的國家預防腐敗機構,是貫徹反腐倡廉戰略方針,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的壹項重要組織措施。
從實際工作情況看,各地區、各部門在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中,加強教育、完善制度、強化監督、深化改革,在預防腐敗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也存在壹些薄弱環節。壹是綜合協調機制不健全,不能很好地形成預防腐敗的合力,影響了壹些涉及多個部門的預防腐敗的重大改革措施深入推進。二是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介機構等社會組織中的預防腐敗工作,缺乏組織指導,導致預防腐敗工作沒有涵蓋全部社會生活,影響了預防腐敗工作的整體效果。三是由於缺少預防腐敗的專門機構,這項工作專業化、規範化、制度化水平有待提高。因此,設立專門的國家預防腐敗機構有利於對預防腐敗工作進行統籌規劃、綜合協調、整體推進,是更加有效開展預防腐敗工作的需要。
其次,成立國家預防腐敗局是履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需要。2003年10月,第58屆聯合國大會通過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這部《公約》匯集了世界各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治理腐敗的經驗,提出預防和打擊並重的原則,強調在打擊腐敗的同時,要綜合運用立法、司法、行政等多種手段來預防腐敗。2005年10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並批準了《公約》。這樣,設立專門預防腐敗機構就成為我國履行《公約》的壹項組織措施。 2003年12月10日,中國由監察部、外交部委派代表簽署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此後,經中央同意,中央紀委、監察部會同15個部門,組成了研究實施《公約》工作協調小組。經過壹年多的努力,形成了報送中央的《關於批準〈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並解決相關重要問題的意見》,其中的建議之壹是“設立國家預防腐敗局”。2005年6月,中央原則同意了該意見。
2005年10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並批準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二章的兩個條目專門提到“預防腐敗政策”。其中,第六條明確規定,各締約國均應當根據本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確保設有壹個或酌情設有多個機構”以預防腐敗,並賦予這些機構“必要的獨立性”,以及“必要的物資和專職工作人員”。公約強調了“更加高效而有力地預防和打擊腐敗”的反腐敗宗旨,創設了腐敗犯罪所得資產的追回措施,規範了反腐敗的國際合作內容和方式,包括司法協助、引渡、被判刑人的移管、刑事訴訟的移交、執法合作、聯合偵查和特殊偵查手段等條款。
2007年2月13日兩會前夕,中紀委副書記幹以勝在新聞發布會上透露,2007年將加強反腐敗國際合作。目前正在積極籌建國家級的預防腐敗的專門機構,借鑒國際上壹些有效的預防腐敗的做法,組建成立國家預防腐敗局,這是認真履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所規定的義務。
2007年3月12日,參加湖南代表團全團會的全國人大代表、中紀委副書記夏贊忠透露,國家預防腐敗局已通過了中編辦審批,具體掛牌和運作時間尚未確定。
2007年5月15日,中央紀委副書記夏贊忠說,為了實現預防腐敗工作的法制化、規範化,加大預防腐敗工作力度,適應開展反腐敗國際合作的需要,“我們正積極組建國家預防腐敗機構”。
2007年9月6日,備受關註的中國國家級預防腐敗的專門機構——國家預防腐敗局已經成立。中國國務院5日任免國家工作人員,剛履新的監察部部長馬馼(女)兼任國家預防腐敗局首任局長,屈萬祥兼任國家預防腐敗局副局長。在國家預防腐敗局成立之後,各地亦將適時成立相應的地方預防腐敗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