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鎧霖的人物爭議
2014年5月26日,壹28歲女子稱,她與特型演員常鎧霖25日晚在大興壹書畫院聚會後,被其強暴並被拍了裸照,整個過程持續約20分鐘。女子報了警,醫生提取了當事人體內的DNA樣本,還對丁女士進行抽血化驗。
2014年5月26日晚8時,常鎧霖對此事表示:“誣陷,絕對沒有的事!”常鎧霖還透露,丁女士的指控已經在全國造成了很大的名譽損失,他已請了律師準備與丁女士打名譽官司。
北京市大興區檢察院於2014年6月10日以涉嫌強奸罪對常鎧霖作出批準逮捕決定。6月11日,大興區檢察院通報稱常鎧霖因涉嫌強奸罪已於6月10日被批捕。
2015年5月20日,大興法院作出壹審判決,法院認定常銀生在北京天璽書畫院內,趁被害人丁女士酒後之機欲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未果,其間,被告人常銀生強行對丁女士壹些部位拍攝裸照。
法院壹審以強奸罪判處常銀生有期徒刑3年6個月。壹審判決後,常銀生不服,向二中院提起上訴。
常銀生稱,他主動放棄犯罪行為,系犯罪中止,其有自首情節;原判量刑過重。
二中院審理認為,常銀生違背婦女意誌,強行與婦女發生性行為,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
法院查明,常銀生在實施犯罪過程中,沒有得逞是因對被害人嘔吐產生了嫌惡,並非自動放棄犯罪,不符合犯罪中止的條件,故該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對於其所稱的自首情節,經查,案發後被害人即報警,司法機關已經掌握常銀生的主要犯罪事實。常銀生自動投案時,並沒有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故不構成自首。
二中院終審裁定,駁回常銀生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