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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紀後逃往國外,外國駐華使館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正確嗎

必要時還要追究刑事責任。

其中第14條規定:“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受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

第3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壹)因 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中華人民***和國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二)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第31條規定:“依法被 勞動教養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但是中***中央和中央紀委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36條規定:“對違紀後下落不明的黨員,應當區別情況作出處理:(壹)對有嚴重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黨組織應當作出決定,開除其黨籍”。

第37條規定:“違紀黨員在黨組織作出處分決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後發現其曾有嚴重違紀行為,對於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開除其黨籍”。

從第45條開始,直到第174條,分別對各種情況下應開除黨籍作出規定。

第45條規定:“組織、參加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或者重大方針政策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或者以提供信息、資料、財物、場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動者......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46條規定:“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公開發表反對?四項基本原則,或者反對改革開放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公開發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改革開放或者其他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違反黨和國家有關規定,播出、刊登、出版第壹款、第二款所列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47條規定:“從國(境)外攜帶反動書刊、音像制品、電子讀物等 入境的......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 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173條規定:“違反國(邊)境管理法律、法規,偷越國(邊)境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174條規定:“有其他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對於黨的知識,應準確記住第14、30、31、36、37條的規定,其他應作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