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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斯條款

波特近期簽下5年2.07億的頂薪提前續約合同。很多人在討論,不管值不值,我只想跟妳們說清楚NBA簽約的 遊戲 規則。

首先勞資協議中頂薪的檔次分為三檔。

第壹檔,球齡0-6年的球員,頂薪為工資帽25%;

第二檔,球齡7-9年的球員,頂薪為工資帽的30%;

第三檔,球齡10年以上的球員,頂薪為工資帽的35%。

像庫裏這種工齡超過了10年,所以能簽下4年2.1億的超級頂薪合同。

現在首輪新秀合同都是4年,所以新秀頂薪續約合同最多只能開到工資帽的25%,即5年1.7X億這種合同。就像波特現在簽的合同。

又有些人說波特簽的是5年2.07億啊,不是1.7x億啊?又有人說合同包含了“羅斯條款”。

波特合同包含的並不是“羅斯條款”。

“羅斯條款”的由來

由於部分新秀表現優秀如新秀拿到MVP的德裏克·羅斯,為了獎勵這些優秀的新秀,聯盟薪資協議中補充了著名的羅斯條款。只要妳新秀合同內表現優秀,那麽他的第二份NBA合同就允許從第壹檔的25%給提高到第二檔的30%

觸發“羅斯條款”的條件如下(滿足任意壹項即可自動觸發羅斯條款):

1.新秀合同內拿下常規賽MVP。

2.新秀合同內兩次入選全明星首發。

3.新秀合同內兩次入選NBA最佳陣容(無論是幾陣)。

從羅斯條款中受益過的球星有:羅斯、杜蘭特、格裏芬、利拉德等。

而波特現在即將進入新秀合同的第四年,而他在前3年並沒有入選全明星或最佳陣,更不是MVP。所以除非波特下賽季拿到MVP,否則就算進入最佳陣或全明星也不能觸發羅斯條款

很多人說,既然沒觸發羅斯條款,那為什麽波特能超過25%的限制簽下30%頂薪?

那就是接下來要說的重點規則,“指定新秀條款”由來:

“羅斯條款“存在著壹些問題,比如第2項必須要依靠著球迷票選成為先發才能符合條件,聯盟部分人認為球員的薪水不應該與球迷投票掛鉤。又比如只有25%和30%的結果,不太靈活。

因此2016年新版勞資協議對此進行了修改,Designated Rookie Extension(指定新秀條款)。

“指定新秀條款”的兩個大前提:

1.該新秀球員必須不換母隊(打完第壹場NBA比賽之後被交易過不可以,選秀大會被交易則可以)

2.在即將進入新秀合同第四年之前簽署提前續約合同才可附加此條款(第二年打完續約不行,第四年打完也不行。第三年打完不執行新秀合同中球隊選項依然不行)

在滿足以上兩個大前提後,再滿足以下指定壹項即可將25%頂薪提升至25%-30%的任意區間。

1.第四年入選最佳陣容(無論幾陣);或者第二年第三年都入選最佳陣容(無論幾陣)

2.第四年成為最佳防守球員;或者第二年第三年都當選最佳防守球員;

3.第四年成為常規賽MVP;或者第二年第三年都成為常規賽MVP。

指定新秀條款與羅斯條款最大不同點是:

1.新秀不能換隊。

2.只能包含在第三年後的提前續約合同內作為激勵條款。

3.降低了觸發門檻。

4.不再只提供25%和30%兩檔選擇,比如妳可規定拿到三陣26%,拿到二陣27%,MVP30%。

5.球隊可不將所有觸發項列入條款內。例如可只規定入選最佳陣,或只限定於拿到MVP。

6.激勵項幾乎只針對於新秀賽季的第四年。

此附加條款非常靈活。

舉幾個例子

塔圖姆,入選任意最佳陣容或當選常規賽MVP或當選最佳防守球員得到30%頂薪,反之則25%頂薪,最後壹年球員選項。

米切爾,入選任意最佳陣容得到30%頂薪,反之則25%頂薪,最後壹年球員選項,並且帶有15%的交易保障金。(觸發失敗)

阿德巴約,成為常規賽MVP得到30%頂薪,入選壹陣得到28.5%頂薪,當選最佳防守球員得到27%頂薪,什麽都沒做到則25%頂薪,沒有球員選項。

福克斯,入選壹陣得到30%頂薪,入選二陣得到28%頂薪,入選三陣得到26%頂薪,什麽都沒做到則25%頂薪,沒有球員選項。

可以看到塔圖姆3項全包含,且壹旦觸發就是30%。(結果上個賽季未入選最佳陣,合同總額由1.97億只生效1.63億)米切爾只包含1個觸發項但觸發也是30%。

而阿德巴約和福克斯的附加條款就看起來差了前面2位很多。

結論:波特的合同內也是附加了指定新秀條款,合同細節雖然沒曝光,但應該是類似福克斯的激勵項的合同。5年2.07億是指波特能拿到的最高薪資。很可能合同中限定於拿到壹陣才能拿完所有獎金。

說點題外話,該條款出臺後,優秀球員幾乎都會在第三年和母隊提前續約。而想他們流入自由市場讓妳們球星所在球隊裸簽幾乎都得等到27 28歲了。而由於鳥權的存在也會影響球星的選擇。所以某些球星球迷別看不起選秀權,也別低估年輕球星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