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銷是哪壹年取締的?
中國於1998年4月21日宣布取締傳銷組織。
1998年4月21日,中國宣布不再允許任何形式的傳銷經營活動,已批準登記的最遲應於10月31日前辦理變更或註銷手續。至此,從1990年中美合資雅芳有限公司將傳銷引人開始,傳銷的路在中國走了9年之後走到了盡頭。
作為壹種營銷方式,傳銷起源於40年代的美國,風行於日本、臺灣等地。到去年中,全球有130多個國家和地區開展傳銷,從業人員2600萬,銷售額超過750億美元。
由於減少了流通環節,簡單便捷,回款有保證,而且為中低收入階層提供了風險較低的就業機會,傳銷在市場經濟發達的國家已是壹種較為成熟的營銷方式。
擴展資料:
傳銷導致大多數消費者和投資者的最終權益得不到保障。傳銷與正常營銷逐壹對照,供大家辨別。
2005年8月10日國務院第101次常務會議通過的文件《禁止傳銷條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不得將房子租給傳銷人員:從法律條文上講,2005年11月施行的《禁止傳銷條例》第26條規定,為傳銷行為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貨源、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5至50萬元的罰款。
有些房東也許壹開始並不知道租客是傳銷者,但缺失監管,客觀上對傳銷是壹種助長行為。不管是故意還是過失,從立法精神上說,都需要承擔相應責任,只不過根據具體情節處罰力度會有所不同。如果房主對處罰結果有異議,可通過行政復議等程序來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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