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主權包括哪些
管轄權、獨立權、自衛權和平等權。
1、管轄權:即國家對它領土內的壹切人(享有外交豁免權的人除外)和事物以及領土外的本國人實行管轄的權力,有權按照自己的情況確定自己的政治制度和社會經濟制度;
2、獨立權:即國家完全自主地行使權力,排除任何外來幹涉;
3、自衛權:即國家為維護政治獨立和領土完整而對外來侵略和威脅進行防衛的權力。主權是國家作為國際法主體所必備的條件,互相尊重國家主權是現代國際法確認的壹條基本原則。喪失主權,就會淪為其他國家的殖民地和附屬國。主權和領土有著密切的聯系,國家根據主權對屬於它的全部領土行使管轄權,反過來,主權也必須有領土才能存在和行使。
4、平等權:主權國家不論大小、強弱,也不論政治、經濟、意識形態和社會制度有何差異,在國際法上的地位壹律平等。經濟全球化對國家主權存在不同程度的挑戰,發展中國家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存在主權弱勢,這其中的原因體現從國際體系結構、國際體系進程以及發展中國家的內部體制等三個方面得到解釋。面對經濟全球化對國家主權的挑戰,處於主權弱勢的發展中國家最明智的選擇應該是積極地參與全球化進程,爭取在某種程度上改變國際體系結構的力量分布狀況,使結構不再完全為大國所操縱,以此消除結構和進程對國家主權的壓力,從而更好地維護和實現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