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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德加·博登海默的經典名句

“人類選擇了法律,便崇尚法律。” ---〔美〕博登海默:《法理學》

“正義壹直被描述為壹種更高的法律,而且社會中的實在法應當與其相符合。如果正義概念被認為就是嚴格適用於實在法,而不考慮實在法的內容,那麽就違反了該概念的普遍慣用法。雖然正義是衡量法律優良的尺度,但在確定某壹特定法規是合乎需要還是不合乎需要的時候,它並不是唯壹可適用的標準。”。 ---〔美〕博登海默:《法理學》

“正是正義概念,把我們的註意力集中到了作為規範大廈組成部分的規則、原則和標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之上” ---〔美〕博登海默:《法理學》

“正義被認為是人類精神的某種態度、壹種公平的意願以及壹種承認他人的要求和考慮的意願。正義的雇主願意考慮其雇員的合理要求。正義的法官會決意在壹起訴論案中避免對壹方當事人產生偏袒和偏見。正義的立法者願意關註他根據義務應當代表所有個人和群體的利益。” ---〔美〕博登海默:《法理學》

“給予每個人以其應得的東西的意願乃是正義概念的壹個重要的和普遍有效的組成部分。沒有這個成分,正義就不能在社會中興旺。” ---〔美〕博登海默:《法理學》

“公平與正義的壹個基本要求是,構成壹個法律糾紛的有關事實應當根據這些事實產生時現行有效的法律來裁定,而不應當根據事後制定的法律──因而在導致糾紛的交易或事件發生之時,該法律必然不為當事人所知──來裁定。” ----〔美〕博登海默:《法理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