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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消防管理處罰規定

第壹條 為了加強消防監督管理,依法處罰違反消防管理的行為,保護公民人身、財產和公***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消防法》(以下簡稱《消防法》)和《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違反消防管理的行為,依照《消防法》和本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依照本規定對違反消防管理的行為給予處罰的程序和罰款收繳方式,依照《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對給予拘留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裁決;對給予其他處罰的,由公安消防機構裁決和實施。第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壹)新建、擴建、改建、內部裝修、變更用途的建築工程的消防設計,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築工程竣工時,未經消防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擅自自行使用或者提供他人使用的;

(三)歌舞廳、影劇院、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等公眾聚集的場所,未申報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申報後經檢驗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開業的。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第五條 違反消防管理規定,擅自舉辦大型集會、焰火晚會、燈會、展覽、商品展銷、文藝、體育等群眾性活動,具有火災危險的,公安消防機構應當責令當場改正;當場不能改正的,應當責令停止舉辦,可以並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第六條 違反消防安全技術規定,擅自降低消防技術標準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建築構件和建築材料施工,或者使用不合格的裝修、裝飾材料施工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並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第七條 營業性場所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可以並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壹)對火災隱患不及時消除的;

(二)對暫時難以消除的火災隱患,不采取有效消防安全措施的;

(三)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的;

(四)不能保證消防設施和器材正常使用的;

(五)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六)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的。

在設有車間或者倉庫的建築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第八條 維修保養、檢測消防設施、器材的單位,違反消防安全技術規定,進行維修、檢測或者清洗火災自動報警探測器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第九條 違反消防管理規定,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或者依照《消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處15日以下拘留。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警告或者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第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或者依照《消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處10日以下拘留:

(壹)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車間、倉庫、儲罐區、油庫,加油站等場所的;

(二)違法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以及其他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違反禁令,吸煙、使用明火的;

(三)阻攔報火警或者謊報火警的;

(四)故意阻礙消防車趕赴火災現場或者擾亂火災現場秩序的;

(五)拒不執行火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災的;

(六)過失引起火災,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