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股票行情交易網 - 裝修設計 - 證監會和證監局的區別

證監會和證監局的區別

從監管內容上,證監局是證監會派出機構,負責上市公司現場監管,更全面,而且註重內幕交易、股市操縱等違法違規案件的調查和處理;交易所是交易監管,對信息披露的全過程監管是重點,但現在也開展信息披露現場監管,同時把內幕交易、市場操縱等違法線索報證監會,再由證監會安排稽查。從管轄區域上,證監局負責轄區對應省份或直轄市、自治區等的證券市場監管,並承擔跨省交叉稽查和監管的職責,而交易所則針對本所上市公司,區域覆蓋全國。

法律依據: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

第九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並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經上壹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後,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或者合並,還應當依法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職責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則上由壹個行政機構承擔。行政機構之間對職責劃分有異議的,應當主動協商解決。協商壹致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備案;協商不壹致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協調意見,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壹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議事協調機構,應當嚴格控制;可以交由現有機構承擔職能的或者由現有機構進行協調可以解決問題的,不另設立議事協調機構。為辦理壹定時期內某項特定工作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應當明確規定其撤銷的條件和期限。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議事協調機構不單獨設立辦事機構,具體工作由有關的行政機構承擔。

第十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和精幹的原則,設立必要的內設機構。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內設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並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該行政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