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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強行與女子發生關系後給了500萬,是否算強奸?

按照我國刑法對強奸的釋義,違背他人意願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即可定性為強奸行為。說白了,張某與女子發生關系時,只要女子不是自願的,那麽張某的行為就是強奸行為,這跟事後給多少錢沒有任何關系。這應該是毫無爭議的。不過張某的行為會得到什麽樣的處罰,或者說張某會不會以強奸罪得到處罰,就不能壹概而論了。

首先,當事人是否犯罪,或者說在這個問題中是否犯強奸罪,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據相關證據進行裁判。雖然張某與女子發生關系時,只要女子不同意,張某應認定為強奸。但是由於出於某種原因,張某給了女子500萬。張某給錢後,女子看在錢的分上,可能就原諒張某了。也就是說,該女子可能就不會向公檢法機關報案或者提起訴訟了。公檢法機關都不知道這件事兒,或者說連案都沒立,張某的強奸罪肯定就不成立了,當然張某肯定也不會受到任何刑(處)罰。

退壹萬步講,即使有第三方起訴,或者有他人對此報案。但由於女子收錢後原諒了張某,那麽公安也好,法院也罷,估計也不能取得張某強奸的相關罪證,因為女子不配合,取證調查根本無法進行。因此,即使有他人或第三方起訴,也只能因證據不足,而不了了知。對於這種情況,我們只能說有錢真好。

不過,如果張某強行與女子發生關系後,女子已經報案,並且警方已經介入調查,而且警方已取得了相關證據,並已起訴到了法院。而這時張某再給500萬給女子,恐怕其強奸罪,也是逃不掉的。不過,給錢後,如果女子原諒了張某。那麽判決時,只能說其取得了受害方的原諒,以及認罪態度較好,在量刑時,可能就會按強奸罪的下限進行處罰。說白了,強奸屬於嚴重的刑事案件,雖然受害者原諒了施暴人,但是公檢法機關,絕對不會放任犯罪者逍遙法外。

事實上,刑事犯罪壹旦認定,出再多的錢,也不能也不應就此洗清罪責。否則法律的公平何在,正義何在。舉個簡單例子吧,壹個殺人犯,事後出很多的錢,可以獲得受害者家屬的原諒,但是他的殺人罪行,肯定不能就此抹去,並且他同樣應該受到相應的處罰。對此也印證了那句話,有時候有錢也不是萬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