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 領導人員薪酬兩低於原則
“兩低於”分配原則是:
1、工資總額增長速度應低於經濟效益增長速度;
2、平均工資增長速度應低於勞動生產率增長速度。
壹、企業試行“兩低於”原則自主確定工資總額是在始年由勞動、財政部門壹次性核定工資總額基數以後,各年度由企業按照其當年提取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低於本企業實現稅利增長幅度,職工平均實際工資增長幅度低於本企業依凈產值計算的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同時具備的原則(以下簡稱“兩低於”原則)自主決定年度工資總額的辦法。
二、試行“兩低於”辦法的條件和範圍。其條件必須是企業法人代表明確,生產經營正常,經濟效益穩步增長,各項基礎管理規章制度健全,建立自我約束機制和監督機制,企業工資總額小於實現稅利總額的企業。
其範圍是經政府批準試行股份制的企業,比照外商投資企業管理辦法的企業。其他國有企業具備條件的,由企業提出報告經同級勞動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也可以試行。企業實行“兩低於”辦法,壹般在上年末確定,確定後不再執行其他辦法。企業因實行“兩低於”辦法比過去實行“工效掛鉤”辦法而少提工資的只能按“兩低於”辦法結算。
三、工資總額的核定。原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辦法的企業,以上年的掛鉤工資總額提取數為基礎,未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的企業,以上年統計年報實發工資總額數為基礎,按照工效掛鉤企業政策有關規定合理核定。此外對按規定上年實際發放而未納入工資總額的津貼和補貼等工資性收入,經過清理後,有規定的可以核入工資總額基數,核入基數的工資總額全部列入成本(費用)開支,不得在成本列支的工資外再發放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