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作居住證要求
1、申請人需具備本科及以上學歷,取得學士及以上學位,且畢業兩年以上;或大專及以上學歷,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相當資質。
2、提供在京工作單位近12個月的連續完稅證明。
3、在北京地區繳納社保證明。
4在京擁有固定住所。
5、男性年齡不超過60周歲,女性不超過50周歲。
工作居住證的申請條件:
1、年齡要求:壹般要求申請人年滿18周歲,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2、健康狀況:需符合國家規定的健康標準,有的地方可能需要提供體檢證明;
3、無犯罪記錄:申請人應當沒有犯罪記錄,有的地方需要提供無犯罪記錄證明;
4、合法穩定職業:申請人需在北京有合法穩定的職業或者經營;
5、合法穩定住所:申請人需在北京有合法穩定的住所,包括自有住房、租賃住房等;
6、社會保險繳納:申請人需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並繳納壹定期限。
綜上所述,北京工作居住證的申請條件包括:具備本科及以上學歷且畢業兩年以上或大專及以上學歷並有中級以上職稱,提供近12個月的完稅證明和社保繳納證明,擁有固定住所,以及男性不超過60歲、女性不超過50歲的年齡限制。
法律依據:
《北京市居住證管理辦法》
第八條
來京人員辦理暫住登記已滿半年,並符合在京有穩定就業、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壹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申請辦理《北京市居住證》。
《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二條
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壹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應當壹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制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制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制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後最長不得超過30日。
第十條
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每年簽註1次。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註手續。逾期未辦理簽註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註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註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