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安全包括哪些內容
航空安全主要包括飛行安全、航空地面安全和空防安全。
1、飛行安全:在航空器運行期間不發生由於飛行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人員傷亡、航空器損壞等事故。
2、航空地面安全:圍繞航空器運行而在停機坪和飛行區範圍內開展生產活動的安全。防止發生航空器損壞、旅客和地面人員傷亡及各種地面設施損壞事件。同時還包括飛機維護、裝卸貨物及服務用品、航空器加油等活動的安全,以及軍用航空器武器、彈藥安全等。
3、安防安全:防止發生影響航空器正常運行和直接危及飛行安全的非法幹擾活動,以及防止地面武器誤射等。
擴展資料
安全條例
第壹條:為了防止對民用航空活動的非法幹擾,維護民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內的壹切民用航空活動以及與民用航空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
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外從事民用航空活動的具有中華人民***和國國籍的民用航空器適用本條例;但是,中華人民***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民用航空安全保衛工作實行統壹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
民用航空公安機關(以下簡稱民航公安機關)負責對民用航空安全保衛工作實施統壹管理、檢查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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