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定增價格能說明股價高低嗎?:北方國際現價18元,定增股價為12.4,是否說明股價偏高?
上市公司為壯大發展,面向特定投資者非公開增發股份,如今已是常態。持有其股份的個人投資者甚至表示歡迎,而我對此心存懷疑。
假設某公司增發前總股份1000萬股,總價值V1為1億元,即每股價值10元,但市場價格5元,市值為5000萬元。這個市場價格表示價值嚴重低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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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增發後,總價值為V2,那麽每股價值就是V2/1010萬股,新的投資者獲得的價值為10×V2/1010,原來的未參與公開增發的投資者所擁有的價值變成1000×V2/1010。
非公開增發對象付出的現金50萬元,扣除發行費用後進入公司的現金賬戶。某些發行只是補充公司的流動資金,維持公司正常運營,某些發行則會將募集資金馬上轉變為新項目的投資。
對於前者,現金流入並不顯著影響原有價值,我將其看成自由現金流貼現的補充,對應到價值增加的部分,是V2=1億元+50萬元-發行費用。而對於後者,假設流入現金投資後,獲得超過社會平均利潤率的價值,對應到價值增加的部分,並假設其與初始投資額成正比關系,得到:V2=1億元+(50萬元-發行費用)/d,d為增發獲得的現金相對於增發投資新項目未來自由現金流貼現(即價值)的折扣率,簡稱為“增發投資折價率”。
假設發行費用為零,在前壹種情況下,V2=1億元+50萬元;在後壹種情況下,V2=1億元+50萬元/d。取d=1,則後壹個公式可以覆蓋前面壹個公式,表示在不存在增發投資較價值折價的情況下,公司所獲增發現金即其價值。
若要原投資者的利益不受損,則要求增發後擁有的價值大於增發前擁有的價值,即1000×V2/1010≥1億元。將V2=1億元+50萬元/d代入,得到5000萬元/1億元≥d,即:股價低估程度≥(增發資金/增發所得價值)。
這表示市值與實際價值之比要高於或等於增發投資折價率,在我們的計算例子中,要求50%≥d,即股價低估50%,增發投資折價率必須小於50%,才能保證原投資者的利益,這要求投進去的50萬元必須得掙錢,且不同尋常的掙錢才行!
原來,若增發不產生新項目投資回報,只有當股票價格高估或等於價值時,非公開增發才不會對原投資者的利益構成損害。這就是其中的玄機!而即使增發產生了新項目投資回報,也只有當股票現價折扣率大於增發投資折價率時,才不會對原投資者的利益構成損害。
對於非公開增發對象而言,若要求其利益不受損,則50%≤d。正好與原投資者的利益公式相反。
原來,若增發不產生新項目投資回報,只有當股票價格低估或等於價值時,非公開增發才不會對參與增發者的利益構成損害。而即使增發產生了新項目投資回報,也只有當股票現價折扣率小於增發投資折價率時,才不會對參與增發者的利益構成損害。
所以,非公開增發符合“利益守恒定律”:當股票價格低估程度小於增發投資折價率時,原投資者的利益部分轉移至非公開增發對象;反之,則非公開增發對象的利益部分轉移至原投資者。
民生銀行(600016,股吧)(600016.SH,01988.HK)2011年1月拋出215億元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預案,計劃面向包括史玉柱控股的上海健特在內的特定對象進行增發,計劃發行價格為4.57元/股,相當於2010年年底其每股凈資產3.90元的1.17倍,而民生銀行2008年、2009年、2010年的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分別為15.23%、20.19%、18.29%,業務蒸蒸日上,顯然每股價值遠不止這個發行價,而且此時市場價格為5元左右,略高於計劃發行價。
按照上面的分析,如果非公開增發獲得通過,則原股票持有者的利益將有壹部分轉移到非公開發行的對象手中,當時,確實也有許多投資者紛紛揭竿而起,但針對的不是非公開增發本身,而是史玉柱等人的增發價相比市價較低,覺得不公平。
最終董事會妥協,修改再融資方案。盡管增發仍舊不合理,但投資者沒有再掀起大的反抗聲浪,可見投資者不患貧,患不均的思想多麽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