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強制執行法什麽時候開始執行
民事強制執行法是指國家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以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其適用範圍包括民事債務糾紛、民事判決、裁定、仲裁裁決等。執行程序壹般包括申請執行、執行裁定的發布、執行通知書的送達、財產查控、財產拍賣等。在執行過程中,債務人有義務配合執行,如拒不履行,執行法院可采取強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拍賣等,直至債務得到清償。民事強制執行法的實施旨在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的穩定發展。根據民訴法的規定,強制執行立案後壹般應當在六個月內開始執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壹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申請強制執行應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和證件:
1、申請執行書。申請執行書中應當寫明申請執行的理由、事項、執行標的,以及申請執行人所了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申請執行人寫申請執行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接待人員對口頭申請應當制作筆錄,由申請執行人簽字或蓋章。
2、生效法律文書副本。
3、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公民個人申請的,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法人申請的,應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申請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和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4、繼承人或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繼承或承受權利的證明文件。
5、申請執行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條款的合同書或仲裁協議書。申請執行國外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的,應當提交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或我國公證機關公證的仲裁裁決書中文本。
6、申請執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請執行。委托代理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經委托人簽字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寫明委托事項和代理人的權限。
7、其他應當提交的文件或證件。
綜上所述,申請強制執行壹般是人民法院應該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六個月之內執行。根據民訴法的規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二條
行政強制措施是行政機關為制止違法行為、保護證據、防止危害等情形下對公民的人身自由或財物實施暫時性限制或控制的行為。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采取強制措施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包括限制人身自由、查封財物、扣押財物、凍結存款、匯款等。根據法律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但情況緊急的除外。此外,行政機關也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民事強制執行法則是為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通過強制措施執行債務人的財產,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促進經濟社會穩定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