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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慕馬大案紀實

1999年,6月,壹份反映時任遼寧省沈陽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馬向東經濟問題的舉報材料,引起中***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高度重視。

中央紀委牽頭會同遼寧省紀委和檢察機關,很快查明馬向東貪汙、挪用公款以及多次到境外賭博等部分嚴重違紀違法事實,同時帶出他的“哥們”──當時的沈陽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主任寧先傑、市財政局局長李經芳的腐敗問題。

隨著偵查工作不斷深入,馬向東的犯罪事實壹壹浮出水面。

自1986年2月至1999年6月的13年間,馬向東 利用他先後擔任遼寧省沈陽市商業局局長、市政府副秘書長兼市商辦主任、市長助理、副市長、常務副市長等職務的便利條件 ;

多次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單獨受賄人民幣341萬余元、美元23萬余元、港幣11萬元和價值人民幣10萬元的內 部職工股,同寧先傑等人***同受賄人民幣7.8萬元、美元50余萬元及其他財物;

同寧先傑、李經芳***同貪汙公款美元12 萬元,每人分得美元4萬元;他還挪用公款美元39.8萬余元,指使寧先傑、李經芳等人私自在香港成立壹家公司歸個人使用。

馬向東對司法機關從其家中搜出價值人民幣1068.6萬余元的巨額財產,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1999年10月, 馬向東被依法逮捕。壹同被逮捕的還有寧先傑、李經芳。

對馬向東等人問題的深查細究,揭開了時任沈陽市委副書記、市長慕綏新的腐敗面目。

曾任遼寧省建設廳廳長、省長助理、副省長兼省委政法委副書記的慕綏新,自1993年4月至2000年12月, 利用職權,在審批項目、減免稅費、協調貸款、幹部提拔調動等方面大搞權錢交易,受賄價值人民幣661.4萬余元,並有 價值人民幣269.5萬余元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

在掌握大量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後,檢察機關於2001年6月決定對慕綏新采取強制措施。在此之前,經黨中央、國務院批準,中央紀委、監察部決定開除慕綏新的黨籍、公職。他的全國人大代表、遼寧省人大代表、沈陽市人大代表職務被依法罷免。

判決:

2001年12月19日,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沈陽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馬向東,沈陽市財政局原副局長、國有資產管理局原局長郭久嗣,被執行死刑。

沈陽市原市長慕綏新、原副市長馬向東等16人受賄、貪汙、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經遼寧、江蘇兩省7個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於10月10日分別作出壹審判決:

郭久嗣、馬向東分別被判處死刑;慕綏新、寧先傑、周偉分別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遲若巖、賈永祥、梁福全、劉實、李經芳、趙士春、馬聲、焦玫瑰、田英傑、泰明、劉寶印等11人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壹審宣判後,慕綏新、周偉、賈永祥、趙士春、梁福全、李經芳、劉寶印等7人服判,沒有上訴;馬向東、郭久嗣、寧先傑、田英傑、焦玫瑰、遲若巖、劉實、泰明、馬聲等9人不服壹審判決,分別向遼寧省或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核準了對慕綏新、周偉的壹審判決;同時,經審理,依法駁回了郭久嗣、焦玫瑰、田英傑3人的上訴,維持原判,並依照法律程序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對郭久嗣的死刑判決進行復核。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馬向東、寧先傑、遲若巖、劉實、馬聲、泰明等6人的上訴,依法進行了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照法律程序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對馬向東的死刑判決進行復核。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認為,馬向東利用其擔任沈陽市原副市長等職務的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976萬余元;夥同他人侵吞公款美元12萬元(折合人民幣99萬余元),挪用公款美元39萬余元(折合人民幣約330萬元)歸個人使用;

另有1068萬余元的巨額財產不能說明來源合法。馬向東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並有索賄情節,應依法從重處罰。郭久嗣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計人民幣235萬余元;

利用其受聘於股份制企業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人民幣67萬元;挪用公款人民幣10萬元用於個人經營活動,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且因其受賄行為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應依法懲處。

江蘇、遼寧兩省人民法院對馬向東、郭久嗣作出的壹審判決、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程序合法,依法核準馬向東、郭久嗣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