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賄賂罪的罪與非罪
壹 、從刑法理論和心理學來考察
第壹、“性賄賂”符合犯罪的特征。犯罪的本質特征是社會危害性。不同歷史時期,某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是不同的。就“性賄賂”而言,在社會經濟不發達階段,賄賂的範圍以財物等財產性利益為主,隨著社會經濟日益發展和整個社會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非財產性利益。精神需求,如性需求成為賄賂犯罪新的內容。在某些情況下,“性賄賂”可以達到財物犯罪達不到的目的;在壹定程度上,“性賄賂”的社會危害性和持續性有時甚至超過財物賄賂。“性賄賂”壹旦既遂,具有多次為行賄者謀求不正當利益,多次危害社會的特征,作為賄賂的壹種形式,“性賄賂”日益呈現出成為重要賄賂方式的趨勢,已對整個社會秩序構成了嚴重的現實性破壞,是壹種“非常惡劣、危害極大的犯罪行為之壹,應該納入刑法調整的範圍,而不再屬於個人隱私、道德問題。
第二、“性賄賂罪”符合犯罪構成。“性賄賂”是壹種“色權交易”,它與“錢權交易”的財物賄賂在本質上並無太大的差別,只不過壹種以“貝”為交易“籌碼”,另壹種以“性”為交易籌碼罷了。同財物賄賂壹樣,“性賄賂”也能讓行賄和受賄雙方從中獲取好處,同時損害他人社會和國家的利益。“性賄賂”侵犯的也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
第三、設立“性賄賂罪”符合罪責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性賄賂侵害的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其社會危害性有時甚至超過財物賄賂。有罪當罰,罰當其罪。將“性賄賂”納入刑法射程對遏制這種愈演愈烈的新形式職務犯罪提供法律依據。避免無法可依的尷尬局面。
第四、“性賄賂”符合心理學理論。心理學認為,人的需求是多方面的,包括物質需要和精神需求,物質匱乏時期,人所追求的以物質利益為主,滿足物質需求後,人更多的追求精神利益。事實上,當前存在的嚴重的性賄賂現象反映了這壹規律。
第五、從立法本意來講,應將“性賄賂”納入賄賂罪,因為在“性賄賂”的背後,實際上就是利用職務之便達到個人的目的,這與權、錢交易的後果相同。
二 、從司法實踐來考察
壹種行為能否定罪,最根本的判斷標準是看其是否具有普遍的社會危害性。除此之外,還要考慮到這種將要設置的新罪名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中操作的難度。實際上,“性賄賂”犯罪遲遲未能納入刑法的視野,更多的是因為技術層面上的問題,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的思路來解決。
我們知道,“性賄賂”中的性具有非財產性的特點,因此,不以財產利益的衡量標準對其進行量化和計算,而以賄賂行為所導致的社會危害程度作為定罪量刑的根據,並把受賄人利用職務之便為行賄人謀取的非法利益大小,給國家財產損失造成的大小,綜合起來考慮,這樣壹來,大大加強了操作的可行性,並減輕取證的難度。事實上就財物賄賂而言,以賄賂數額來確定構成犯罪與否以及作為量刑依據本身,就存在不合理的成分,所以在設立“性賄賂罪”時避開這壹立法弊端。使之立法更加科學,在司法實踐中更具操作性。
從國際通行的立法慣例來看,賄賂範圍從單壹的財物向非財產性利益或者精神利益擴展。1915年日本壹法院將異性間的性行為納入賄賂的範圍,開創了“性賄賂”在司法實踐中的運用。歐洲、北美和亞洲壹些國家的刑法典也將非財產性利益納入賄賂犯罪的內容。中國《唐律》、《清律》也有過“性賄賂”的內容。 觀點壹 “性賄賂”概念不準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原副主任、國家法官學院張泗漢教授說:我不同意在法律中有“性賄賂”的提法。“賄賂犯罪”是指用財物買通國家工作人員,獲取不正當利益,性不是財物,“性賄賂”的提法在法理上解釋不通。目前壹些腐敗分子利用手中的權力“包二奶”或和多個女性發生性關系,為其牟取不正當利益,這種現象非常可恨。但是要不要通過增加“性賄賂罪”來調整呢?我認為不必要。色權交易的現象在我國早就存在,過去曾經按強奸罪、通奸罪進行過追究,但是司法實踐中證明有些界限很難界定。
觀點二 “性賄賂”與“有感情”難界定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委員會委員、北京市律師協會刑事業務委員會副主任、北京中孚律師事務所錢列陽律師認為:情婦問題、“性賄賂”問題因為要涉及人的情感和內心變化,在司法實踐中界定起來很困難。比如,妳要追究某人有“性賄賂”行為,人家雙方之間有了感情怎麽辦?剛要追究,人家結婚了怎麽辦?如果被“賄賂”的壹方是單身,人家屬於正常戀愛怎麽辦?社會上可以出於對腐敗分子的氣憤用各種語言、方式譴責張二江之流的墮落,但是作為壹個法律人必須理智地看待要不要在《刑法》中增加“性賄賂罪”的問題。
觀點三 “性賄賂”定罪取證難
錢列陽律師說,在《刑法》中增加“性賄賂罪”還有壹個難以解決的問題就是如何取證。依法定罪的原則是證據。
曾撰文闡述個人觀點的楊力先生也提到,財物賄賂壹旦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即使受賄人不承認,也不影響對其定罪量刑;而“性賄賂”所能收集到的證據形式往往只是犯罪嫌疑人自己的供述,“性賄賂”的另壹方出於懼怕輿論壓力和保護自己等種種原因,很少會出來承認與犯罪嫌疑人有過“性賄賂”行為,因此很難取得其他形式的證據來相互印證,而犯罪嫌疑人出於各種目的和動機,其供述又很難保證十分可靠。因此,對“性賄賂”定罪的證據采集,就形成了法律上的壹個瓶頸。此外,如果壹些不法分子收買女性或拼接有關“性賄賂”的視聽資料對他人進行報復、誣陷,所謂“受賄人”又難以辯白,還容易出現錯案。
觀點四 “性賄賂”定罪量刑難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高銘暄對此曾提出自己的觀點說:從現行《刑法》來看,賄賂行為的罪與非罪,賄賂罪的量刑輕重,都依據賄賂的財物數額多少而定。而“性賄賂”的賄賂物是“性”,而“性”是無法量化的。所以“性賄賂”定罪量刑的依據就是個問題。
網上的壹篇文章還揭示出使“性賄賂”量刑更加復雜化的原因。據介紹,“性賄賂”根據所求事情的輕重、受賄官員的位置高低等,用來行賄的女性也分三六九等。最壹般的是去色情場所,高級壹點的則根據領導的喜好專門物色人選,對那些職位非常高的官員,行賄者甚至用飛機空運挑選好的“人選”供受賄者享用。有關人士說,行賄者可以根據他們的需要,把用來行賄的女性當作商品分成三六九等,但是立法中的定罪量刑卻絕不可以此為依據。
觀點五 法律不是萬能的
錢列陽律師說,現在社會上流行著壹種不正確的觀念,認為只有法律是萬能的,所有對社會造成危害的行為都可以通過法律解決,無限地誇大了法律的效力。在對“性賄賂”問題的看法上也是如此。實際上法律並不是唯壹能夠調整社會矛盾的工具,除了法律之外,行政手段、道德譴責、輿論監督等都是解決矛盾的辦法。
《刑法》是調整社會矛盾的最後壹道關口,就像是壹把好刀,但是不能濫用。在立法技術還不成熟,出臺壹項法律條款還不具有可操作性的情況下,絕不能盲目去做,否則就會破壞《刑法》的嚴肅性,使法律庸俗化。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北京海澱區檢察院黃京平副檢察長也認為,雖然有些問題目前看起來非常嚴重,但是也只能容忍其存在,不能破壞罪行法定的原則,否則依法治國就永遠也實現不了。
觀點六 現行法律也能管點兒“性賄賂”
張泗漢教授說,實際上很多“性賄賂”的行為都能並入貪汙受賄、挪用公款的案件壹起處理。比如,成克傑的情婦李平,被指控犯有夥同成克傑受賄罪和參與走私罪,壹審被法院判處無期徒刑;李紀周的情婦李莎娜被指控犯有走私普通貨物罪,現正在廣州受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