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原部長受審,受賄1.17億元,他是如何把自己陷入“沼澤之地”的?
吉林省長春市開展了中國華電集團公司,原總經理受賄壹案。根據了解,這名總經理在1992年至2016年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或者利用職權形成便利的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某些單位選舉幹部任用等方面提供幫助。而受賄的單位和個人給的財產大概***計4.6億元以上。小小的壹個植物都可以受惠到四點多億,可以說這個世界真的是超乎了我的想象。
這裏損害了多少人?多少國家利益才會謀取到這樣的利益啊?我們普通人什麽時候才能這樣到這樣的錢我們是想都不敢想的。個人貪汙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井處沒收財產。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 除處罰。首先是貪婪的人性,對於很多的人群而言都是有貪婪的人性存在的 ,但是只要這種程度限定在壹定的範圍內就不會選擇越界做事情,因為壹旦越界做事情就是非常危險的壹種行為,很容易導致壹些危險事情的發生。
其次是沒有原則做事的人格,對於當事人而言做實事沒有任何的原則和底線的,他沒有分清什麽事情是不應該做的,什麽事情是應該做的,所以他才會選擇貪汙受賄了這麽多的金額,對於公司的發展而言是極其不利的。另外是沒有對應的職業操守的道德,對於這位當事人而言由於自身存在很多的壹些問題所以沒有堅守住職業的最基本道德,也就直接導致了在欲望不斷膨脹的情況下主動觸犯了對應的刑事法律,這是壹種違法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公司或者企業,其他單位工作人員,如果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說是。其他人的財產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那麽有可能會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拘禁,如果數額較大的話,會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沒收財產,如果數額真的相對是非常非常大,也觸犯到國家壹定的利益,將會處以更高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