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股票行情交易網 - 裝修設計 - 李喜的人物事件

李喜的人物事件

2014年10月21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消息,昆明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李喜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2014年12月25日,昆明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決定,免去李喜的昆明市人民政府副市長職務,確認許可對昆明市第十三屆人大代表李喜采取強制措施。 2015年6月,經雲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曲靖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收受賄賂數額特別巨大)對昆明市人民政府原常務副市長李喜(副廳級)立案偵查。案件已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

昆明市原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務副市長李喜,在擔任官渡區關上鎮黨委副書記、鎮長,官渡區區委辦公室主任、區委常委,安寧市委副書記、市長、書記及昆明市副市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通過工程項目和職務晉升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賄賂1800余萬元。經省紀委常委會研究並報省委批準,給予李喜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涉嫌犯罪問題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015年12月8日下午,雲南省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壹審公開開庭審理昆明市原常務副市長李喜受賄壹案。被告人李喜被指控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1827萬余元。

公訴機關指控,1996年至2014年期間,李喜利用其擔任昆明市官渡區關上鎮鎮長,安寧市市委副書記、市長、市委書記,昆明市副市長職務之便利,為他人在獲取工程項目、職務晉升、工程款撥付等方面提供幫助,多次非法收受徐某、葉某等人的財物***計人民幣1827萬余元、美元13.2萬元、歐元3萬元以及價值33萬元的鉆石、價值27.66萬元的金塊等。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喜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的相關規定,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庭宣布該案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