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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證據證據的種類有哪些

 證據是證明事實的材料,證據問題是訴訟的核心問題,我們如果要告壹個人首先要有證據。今天我就與大家分享證據的意思,僅供大家參考!

證據的詳細解釋

 根據新的刑事訴訟法(2012年3月14日頒布,2013年1月1日起生效)第五章證據中之規定:

 第四十八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壹)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在司法審判中,據以認定案件情況的事實。又稱證據事實。證據事實的表現形式,如證人證言、物證等,也稱證據,又稱證據來源、證明手段。訴訟證據與科學研究或日常生活中的證據不同之處在於,前者是納入國家訴訟活動的範圍,並受國家的訴訟法規範所調整和制約。

 在訴訟中,證據是認定案情的根據。只有正確認定案情,才能正確適用法律,從而正確處理案件。因此,證據問題歷來是訴訟中的關鍵問題。對證據制度的研究已經形成壹門學科,稱為證據學或證據法學。

證據的種類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壹條規定,證據可分為七類,即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延伸到涉稅工作中,稅案證據按種類可分為:稅務稽查底稿、詢問筆錄,以及調查過程中取得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鑒定結論、戡驗和現場筆錄;按照稅案證據的屬性可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原始證據和派生證據、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等。

 這是指法律上規定證據來源表現形式的分類。根據新修定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證據有下列8種: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中國《民事訴訟法》把證據分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電子數據、當事人的陳述、鑒定意見、勘驗筆錄。《行政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基本相同。

 英美法系國家把證據分為證人證言、書面文件和實物證據。大陸法系國家則認為當事人不得作為證人,鑒定人也不同於證人,所以把證據分為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人意見、書面文件和實物證據。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4日發布的壹份司法解釋顯示,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可以視為民事案件中的證據。

證據的說明

 1、書證、物證 是以物品或者文字為表現形式的實物證據。物證是用於犯罪或與犯罪相關聯的,能夠證明犯罪行為和有關犯罪情節的物品或痕跡,如作案工具、贓款贓物、血跡、指紋、腳印等。書證是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進行聯絡的往來書信;貪汙犯罪分子塗改的單據、賬本等。物證的特點是,不具有任何主觀的東西,而只以其客觀存在來證明案件的事實。對物證必須妥善地加以保管,以保持物證的原有的形態。如果不能保持原來形態或者物證有可能滅失的,行政機關必須采取 措施 予以保全。

 2、證人證言 是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況,向司法機關或有關人員作的陳述。民事訴訟法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刑訴法對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向司法機關作證規定了義務,即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證人不能隨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人代替。行政處罰法規定,在行政機關對行政處罰案件進行調查時,?被調查人應當如實回答詢問?。這是因為,行政機關在處理行政處罰案件時,必須以事實為根據。因此,在行政機關調查時,被調查人必須據實陳述所了解的真實情況,不作偽證。

 3、當事人的陳述 是指當事人向執法人員所作的關於案件真實情況的敘述和承認。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因此,當事人的陳述與申辯,行政機關必須認真聽取,並制作詢問筆錄;同時,行政機關對於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成立的,才能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

 ?被害人陳述?,是直接受到犯罪行為侵害的人,就受害情況及案件的有關其他情況向司法機關或有關人員所作陳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與辯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本人的犯罪行為向司法機關所作的供述,或稱口供,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認自己有犯罪行為或者承認犯罪,但認為應當減輕處罰、免除處罰所作的辯解。

 4、視聽資料 是指能夠作為證據的錄音、錄像、電腦儲存的數據等,是壹種被固定、被保全的證據。它比較可靠,更接近於真實情況。但是視聽資料必須經過審查,才能認定作為證據。

 5、鑒定意見 是鑒定人運用自己具有的專門知識對案件中專門性問題所進行的分析、鑒別和判斷。它是壹種獨立的證據。如法醫鑒定、指紋鑒定、筆跡鑒定、化學物品鑒定、精神病鑒定等。

 6、現場筆錄 是書證的壹種,是指行政機關執法人員在現場,對當場實施行政處罰的現場情況的記錄。如交通民警對違反交通管理的司機進行罰款,交通民警開具的罰款單據。又如工商管理人員對這反工商管理的個體商販進行處罰時,現場記明其違法事實、沒收商販的違法物品的數量、質量等情況。現場筆錄上應當有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的簽名。現場筆錄可以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行政訴訟法將其規定為壹種獨立的證據,以防止在訴訟中出現?事出有因,查無實據?的情況。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筆錄是指行政機關的執法人員或者專門人員為了解案件的事實,對事實發生的現場或者物品進行勘驗、檢查。如查處非法出版物,執法人員對該出版物的印刷場所進行勘驗、檢查,對印刷的非法出版物或者印刷工具進行勘驗、檢查等。勘驗應當制作筆錄,勘驗筆錄是對客觀事實的反映,能夠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是壹種獨立的證據。

 8、電子數據指的是電子化技術形成的文字,數字等等,如電子郵件、聊天記錄等等;視聽資料是以模擬信號的方式在介質上進行存儲的數據,例如錄像、錄音資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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