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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經濟補償基數

其實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寫的很清楚,關鍵看月工資是否高於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這個規定制約的是高收入勞動者,以便照顧到單位的承受能力和公平原則,因為高收入勞動者具有較強的重新擇業能力。而對低收入勞動者不設上限是考慮到低收入勞動者的重新擇業能力較弱。所以這個規定是抑高扶低,兼顧公平。

舉例:比如2014年度上海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5451元,如果勞動者的月平均應得工資高於16353元,那麽就有12年的上限,並且經濟補償金基數也有上限。勞動者的月平均應得工資低於16353元的就沒有12年的上限。

總結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如果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應得工資高於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並且在該單位工齡超過12年的,那麽經濟補償金基數為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經濟補償年限為12年。

如果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應得工資高於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並且在該單位工齡不超過12年的,那麽經濟補償金基數為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經濟補償年限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實際工齡年數計算。

如果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應得工資不高於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那麽經濟補償金基數為勞動者本人在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應得工資,經濟補償年限按照該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實際工齡年數計算。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