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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淫嫖娼是什麽

壹、賣淫嫖娼是什麽

1、賣淫,是指為獲取物質報酬-金錢、禮物等,以交換的方式有代價地或有接受代價之約地與不固定的對象發生的性行為。簡單理解為收費的性行為。嫖娼,是指男女二人及二人以上,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不正當性關系的行為。即非法的性交易,建立於金錢交易上的性關系。這就如同市場上的“賣”和“買”的交易。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條

組織他人賣淫或者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

(2)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3)強迫多人賣浮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浮的。

(4)強奸後迫使賣淫的。

(5)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賣淫嫖娼的處罰標準是什麽

屬於違反法律,情節較輕”的情形,處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罰款:

1、已談妥價格或者給付金錢等財物,尚未發生性關系的;

2、初次賣淫、嫖娼行為,認錯態度好,表示悔改且具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3、其他情節較輕情形的。

因賣淫、嫖娼被依法予以罰款、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勞動教養執行期滿後三年內又賣淫、嫖娼的,報勞動教養。其他情節較輕的。因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被依法判處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或者被勞動教養執行完畢後三年內,或三年內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壹年內受過壹次行政處罰後,又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報勞動教養。賣淫嫖娼案情復雜,按上述賣淫嫖娼處罰標準進行裁量仍有過重或過輕之嫌的,提交局領導召集有關人員集體討論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