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遺失物規定
法律主觀:
民法典規定拾得遺失物後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布招領公告。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第三百壹十七條 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