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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機動車洗車場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本市機動車洗車場管理,保護合法經營,規範車輛清洗經營性活動,根據《雲南省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機動車洗車場的經營、管理、監督和服務等活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機動車洗車場,是指具備固定經營場所,配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車身清潔美容、洗車用水循環過濾、排水、汙水處理等設施設備,以機動車有償清洗為主營業務的機動車清洗服務場所。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機動車洗車場管理工作的領導,培育和扶持機動車洗車行業的發展。第五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是經營性機動車洗車行業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機動車洗車場的日常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

發改、規劃、工商、環保、滇管、水務、城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同做好對機動車洗車場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 機動車洗車場的開辦和經營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節約用水、節能環保的原則。第七條 機動車洗車服務行業協會應當在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業務指導下,加強行業自律,制定清洗服務規範,協助做好機動車洗車場的相關管理工作。第八條 鼓勵機動車洗車場經營者投資建設科技創新型、環保型洗車系統。第二章 規劃和開辦條件第九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規劃、環保、滇管、水務等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綜合交通發展規劃,以及城鄉建設的需要,編制本市機動車洗車場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第十條 工商、環保、滇管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本市機動車洗車場專項規劃開展機動車洗車場的審批工作。禁止在下列區域開辦機動車洗車場:

(壹)居民住宅樓內;

(二)城市快速路、主幹道兩側紅線控制區域範圍內;

(三)風景名勝和文物保護核心區、水資源保護區內;

(四)非經專門設計、改造用於機動車清洗服務經營的臨街商鋪;

(五)其他禁止開辦機動車洗車場的區域。第十壹條 開辦機動車洗車場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壹)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場地、設施設備;

(二)有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作業章程和操作規範;

(三)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技師和清洗服務從業人員;

(四)符合環保、排水、節水、環境衛生等相關要求。第十二條 機動車洗車場應當劃分洗車區、擦車區與等候區。其中,洗車區應當設置在室內或者封閉場地內,采用防滲漏硬化地面,並設置截水溝。

機動車洗車場應當使用再生水或者安裝使用循環水設施、節水型清洗設備,安裝滿足環保要求的汙染治理設施,並配備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清洗、沈澱、回收等設施設備。第三章 備案和登記管理第十三條 本市機動車洗車場實行備案管理。

從事機動車清洗服務經營的,應當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機動車洗車場備案登記表;

(二)工商營業執照及環保、滇管、排水、節水等部門的審查意見或者批準文件;

(三)場地使用(包括租用)證明材料;

(四)洗車汙泥清運、處置措施;

(五)機械設備表;

(六)從業人員名單;

(七)安全生產責任書、企業內部管理制度、作業章程和操作規範。第十四條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收到備案材料時,應當審查備案材料是否齊全。

備案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予以備案並發放《雲南省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備案證》;對不符合條件的,出具書面意見,並告知相關部門。第十五條 禁止轉讓、出租、出借《雲南省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備案證》。第十六條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變更手續。第十七條 經營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60日前告知消費者,並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張貼告知書,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終止經營手續,交回《雲南省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備案證》。第四章 經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