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產品質保期國家標準
新規定,凡是符合“不超過18千克的預定可由使用人員經常攜帶的移動式電子產品”使用的鋰離子電池和電池組,均需要執行標準給出的強制性要求。標準適用的便攜式電子產品包括便攜式辦公產品如筆記本電腦、PD等;移動通信產品如手機、無繩電話、藍牙耳機、對講機等;便攜式音視頻產品如便攜式電視機、便攜式DVD播放器,MP/MP播放器、攝像機、照相機、錄音筆等;其他便攜式產品如電子導航儀、數碼相框、遊戲機、電子書等。
法律依據:
《電子信息產品汙染控制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控制和減少電子信息產品廢棄後對環境造成的汙染。促進生產和銷售低汙染電子信息產品,保護環境和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華人民***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生產、銷售和進口電子信息產品過程中控制和減少電子信息產品對環境造成汙染及產生其他公害,適用本辦法。但是,出口產品的生產除外。
第三條 本辦法下列術語的含義是:
(壹)電子信息產品,是指采用電子信息技術制造的電子雷達產品、電子通信產品、廣播電視產品、計算機產品、家用電子產品、電子測量儀器產品、電子專用產品、電子元器件產品、電子應用產品、電子材料產品等產品及其配件。
(二)電子信息產品汙染,是指電子信息產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或者電子信息產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超過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對環境、資源以及人類身體生命健康以及財產安全造成破壞、損害、浪費或其他不良影響。
(三)電子信息產品汙染控制,是指為減少或消除電子信息產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而采取的下列措施:
1、設計、生產過程中,改變研究設計方案、調整工藝流程、更換使用材料、革新制造方式等技術措施;
2、設計、生產、銷售以及進口過程中,標註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名稱及其含量,標註電子信息產品環保使用期限等措施;
3、銷售過程中,嚴格進貨渠道,拒絕銷售不符合電子信息產品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控制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電子信息產品等;
4、禁止進口不符合電子信息產品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控制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電子信息產品;
5、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汙染控制措施。
(四)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是指電子信息產品中含有的下列物質或元素:
1、鉛;
2、汞;
3、鎘;
4、六價鉻;
5、多溴聯苯;
6、多溴二苯醚;
7、國家規定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
(五)電子信息產品環保使用期限,是指電子信息產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不會發生外泄或突變,電子信息產品用戶使用該電子信息產品不會對環境造成嚴重汙染或對其人身、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