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景區的“天價”商品有什麽貓膩?
旅遊景區的商品壹直都很貴,吃個飯、買件紀念品都得長個心眼。
門臉低調,隱身市區犄角旮旯;別有洞天,店內裝修富麗堂皇;看似高檔,推銷的產品成本不足標價壹成;VIP預約,只對旅行團開放;激情四射,神秘隔間內“講師”洗腦遊客……“十壹”黃金周臨近,記者赴張家界各旅遊景區調查,起底壹些旅遊購物店內的天價旅遊商品貓膩:專宰旅行團,散客壹律不接待;專設“洗腦房”,銷售員變身“講師”;專賣“高檔貨”,成本卻不足標價壹成。
近年來,“天價”事件屢見不鮮,除了“天價蝦”“天價魚”,還有“天價豆腐”“天價騎馬”,以及100元壹碗的砂鍋白粥,8.8元壹顆的杏幹,8元壹克的草藥粉……每壹起“天價”事件,都涉及到消費糾紛,不僅消費者權益被侵害,經營者可能承擔法律責任,在公眾以地域為框架打量旅遊形象的語境下,其負面影響還將損害壹個景區甚至壹個地方的聲譽和形象。
經營者急功近利“賺快錢”,是造成“天價”事件頻發的重要原因。不少旅遊購物店把遊客當“唐僧肉”,不是以貼心周到的服務讓遊客心甘情願打開錢包,而是做“壹錘子買賣”,壹些地方甚至形成了旅行社、導遊、經營者針對遊客牟利的“壹條龍”潛規則。就像張家界某著名景區附近壹些旅遊購物店,專宰旅行團,導遊將遊客帶入“洗腦房”,賣場內“訓練有素”的銷售員即變身“講師”“大師”,引誘他們上當受騙,從中謀取暴利,爾後各方進行分成。
事實上,但凡稱得上“天價”的商品,都違背了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律,模糊了人們對市場法治的基本認知。目前,景區的餐飲業、商品及客房服務價格均屬市場調節範疇,由經營者依據自身成本、供求關系等自主定價。但放開價格不等於可以坐地起價。《價格法》明確規定,經營者定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制止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指出,“某壹商品或服務的價格、差價率、利潤率,不得超過同壹地區、同壹期間、同壹檔次、同種商品或者服務相應平均數的合理幅度。”然而,諸多曝光的“天價”事件都不難找到違背上述法規之處。
壹言弊之,“天價”事件頻發,表明市場運行與監管還存在漏洞,希望相關部門切實加大旅遊市場的整治和監管力度,將問題消滅在萌芽狀態,別讓“天價”商品煞了景區風景。